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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邱戈龙称“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构成
时间:2018-12-20 10:4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基本案情】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谢某曾为SH公司研发设计了SQ-15巴顿式铅粉机,2011年,谢某离开SH公司时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私带该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机的PCL程序及相关技术信息。同年,谢某、周某等共同投资成立了GL公司。2012年GL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GL公司以每套78.23万元销售4套八顿式铅粉机,销售总金额为312.92万元,谢某、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8元。

  【案件经过】

  2013年12月23日,被害单位SH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原SH公司总工程师谢某、销售副总经理周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4套巴顿式铅粉机,侵犯了SH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200余万的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对谢某、周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禹城市将谢某、周某抓获。

  【临危受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指派通晓商业秘密案件的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此案的主办律师,积极准备抗辩!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证据材料,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后,基于对当事人的负责和对法律的信仰,勇敢决定对谢某、周某进行辩护!
 
【司法公正】


  该案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工作态度下,在专业商业秘密辩护律师的积极抗辩下,历时3年6个月,于2017年12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判决宣告: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长昊商业秘密通过大量的案件积累,总结了以下三个保护措施: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竞业禁止”条款的运用,应当注意针对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保安人员事实上比任何其他员工更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但是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对所有员工要求“竞业禁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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