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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妇炎洁”被侵权案
时间:2016-09-14 14:2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 名称

    【导读】本文通过“妇炎洁”为例,进行分析“知名商品”在法律上的认定、构成等方面的内容。将阐述如何认定为“知名商品”及名称的“特有”问题?如何界定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其情况法律上将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康美公司诉称:康美公司的主打产品“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自投放市场以来,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不断提高,“妇炎洁”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天佑公司在其生产的“佑美”牌妇科卫生洗液的包装盒及宣传单上均使用了“妇炎洁”表达商品名称,且故意突出使用了“妇炎洁”三个字,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属明显有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妇炎洁”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告天佑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与原告康美公司生产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的名称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被告对原告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产品特有名称已构成侵权。

    【核心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为:1,“妇炎洁”是否为“知名商品”? 2,“妇炎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别”名称?

      针对上述核心问题,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评析:

      1,“妇炎洁”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妇炎洁”在全国范围内媒体界均有投入一定广告费用,并有请知名明星进行产品代言,其知名度可谓大众所周知。天佑公司故意利用“妇炎洁”名称生产同类产品,并加大“妇炎洁”三个字的包装版面,其行为已经可以使一般消费者混淆。

       2,“妇炎洁”为“知名商品”的“特别”名称

      何为“特有”,上引《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解释为“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体到“特有名称”,该条第三款解释为“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以本案为例,“妇炎洁”并非为某一物品的通用名称,其有自己的特殊名称,并可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认定某一个体商品的名称是否特有,不能仅仅依据名称的文字含义或文字组合是否具有创意来判断,更不能将其文字组合割裂开来,探求各组成部分的含义是否具有创意,而应当将该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是否成为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标识。能否标识特定商品是确定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内在标准。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您可以查看知名商品侵权构成要件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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