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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陈述真实但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 是否属于诋毁商誉的“虚伪事
时间:2016-09-14 14:24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史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商誉

   【案号】(2013)最高院民三终字第5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片面陈述真实的但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虚伪事实”?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基本案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原告发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专门针对其QQ软件开发、经营“360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经一审法院审判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人不服认为原审法院将“虚伪事实”包括“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的认定是明显属于对法条的错误扩大解释。经最高院审查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就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贬损他人商誉的情形而言,即使某一事实是真实的,但由于对其进行了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仍会对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予以规范的应有之义。因此,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行为。“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现实市场环境中,各种商业诋毁的手段复杂多样,很多情形下,处于激烈竞争关系中的经营主体不用捏造虚伪事实,仅需要对未定论的事实进行别有用心的宣传,或者对真实的事实进行片面的描述,都有可能给对手造成不利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构成商业诋毁。司法实践中,对这种非虚伪事实进行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审查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若造成损害则无疑构成不正当竞争。此举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能较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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