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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16-09-14 14:22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史琛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损害商业信誉,管辖权异议

   【案号】(2013)京一中民终字第14420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名被告人实施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被告人住所地不一致时,原告起诉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拥有百度地图、百度导航等产品的互联网公司,二被告所经营的高德导航亦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导航软件,因此原被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近日原告发现二被告在新浪微博的官方微博发布污蔑、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严重损害原告的声誉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高德软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涉及商业诋毁的案件,其实质系侵犯商业信誉的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百度公司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被告之一高德信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是诉讼程序上的管辖法院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在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住所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案中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区法院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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