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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软件 = 免费软件?——张方正与人民交通出版社侵犯软件著作
时间:2016-09-18 10:5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商业用途共享软件

   【案号】(2004)皖民三终字第6号 (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确定本案适用新法,本案主要有四个争议焦点:1.区分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的区别;2.判断赠品的商业价值;3.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的认定;4.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金额的认定。

   【案情简介】2000年2月27日,张方正将其开发的MJSAPI.U32软件1.31版(下称MJSAPI.U32软件)发表于自己的网页“磨鉴室软件工作组”上并在该网页的下载约定栏中声明:此软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均为收费产品,请与我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协议;用于个人使用则为免费产品。在用户注册拦中公布了商业用户的注册费用为人民币500元,个人用户为人民币50元等。交通出版社在出版16开本《游戏天下》2000—4时,每本附赠三张CD光盘,其中一张CD光盘,未经张方正许可,下载使用了MJSAPI.U32软件。交通出版社在下载使用该软件时删除了与软件附着一起的版权声明,同时在光盘中隐去该软件和图标。交通出版社出版《游戏天下》2000—4的印数为8000册,每本零售价为28元。2002年6月10日,张方正在合肥市弘知书店购买一本《游戏天下》2000—4后,认为交通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经法院最终审判,交通出版社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1、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概念是不同的,共享软件的使用实是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
       2、本案所涉CD光盘多媒体演示软件虽然是赠品,但实质上提升了《游戏天下》2000-4读本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也提高了该读本的商业价值。
       3、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涉及此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4、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考虑到争议软件给侵权行为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定数额并无不妥。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1、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之间的关系与区别:共享软件使用时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涉案软件就是典型的共享软件,但共享软件并非一定是免费软件,共享软件是否免费使用,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2、认定赠品是否用作商业用途。若赠品属于消费者真正购买目的一部分,实质上起到提升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购买力,同时提高了主产品的商业价值,则可以认定该赠品具有商业性质或商业用途。3、判断是否侵犯软件署名权的要件。本案中被告认为光盘信息框内均有原告的姓名等信息,被告从未做任何修改或删除;但法官认为,从技术角度上,可以认定被告故意隐藏涉案软件的软件属性及删除版权声明,在操作上未署作者姓名。即使软件本身在2000年8月1日会提醒“软件过期”对话框(主要用途是告知用户软件试用期限已过,与作者联系),也不妨碍认定8月1日前交通出版社下载使用涉案软件时不知道有对话框的存在同时未主动署作者名字,侵犯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因此客观上有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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