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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时间:2016-09-14 17:0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商业性使用

  【案号】(2003)高民终字第1310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系争5种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使用软件侵权复制品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其正常许可使用、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将以涉案5种软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被告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原告Autodesk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时,两次发现被告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九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61套。此外,经原告Autodesk公司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对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另外四个经营网点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发现这四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s 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软件共33套。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查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龙发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龙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因此,原告Autodesk公司在美国注册了版权,是涉案五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企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安装涉案五种建筑模型制图和设计工具软件,用于经营并获取利益,属于商业使用。龙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Autodesk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公司曾因侵权使用涉案软件被北京市版权局给予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其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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