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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L某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最终不起诉
时间:2018-09-09 12:06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2015年8月6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一份公正而神圣的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该案涉嫌侵犯企业软件著作权,被指控的为L、W夫妇二人,诚信经营却无端遭举报!

  在长昊律师的帮助下,2人均免于起诉(无罪)。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检察院最终审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当事人以清白!至此,龙岗区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长昊律师事务所继2015年首例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后又一划时代的里程碑事件,长昊也因此翘楚整个行业的金字塔尖!

    诚信经营,却遭无端刑拘!

  2014年11月份,成立六年之久,始终诚信经营的A公司被公安机关突然查封,公司实际经营者L、W夫妇二人遂遭刑拘。缘由是另案一名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表现而举报L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生产、销售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安检机。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到A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经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A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B公司的著作权。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真相大白!

    权属质疑,揭开神秘面纱……

  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组建以邱戈龙律师为首席执行官的L案办案团队。在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见面,认真分析全部卷宗材料,缜密推敲案件来龙去脉后,长昊律师团队惊奇地发现本案存在的前提条件——B公司的著作权基础是值得质疑的,这一发现也成功地揭开了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神秘面纱!

  由于L不懂软件,其使用的软件是委托案外人J开发完成,J声称本案涉案的软件由他自己开发,没有侵犯B公司著作权;且从J先后发送至L的4款软件中的文件最终修改时间来看,其中Fx2dll.dll 文件是2006年最后修改完成,OEMUSB.cof 文件是2007年最后修改完成;而B公司于2008年才成立,相关X光机软件是2009年才开发完成,2010年才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开发人J早在2008年以前已经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这使人有理由相信J发送给L的软件是J独自开发完成的,真正软件著作权人是J而不是B公司,L经著作权人J授权使用相关软件,并不会侵犯B公司著作权。此外,整个案子只有一个人的证言以及一个举报人的证言是指向L的,却没有什么客观事实予以印证。并且B公司又无法提交软件开发文档,综上可得,B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真正的著作权人。

    再次鉴定,成功推波助澜!

  由于之前B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其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在进行相似性统计时没有将软件代码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等排除在外,导致该鉴定结论根本不具有参考性。为此长昊律师事务所帮助当事人联系了具备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再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在排除通用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公知技术后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无疑让当事人及长昊团队倍感欣慰!当专业的鉴定报告呈现在检察官面前时,本案的指控事实已引起公诉机关合理性质疑!案子于7月23日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至此,长昊律师团队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是的,战争即将胜利了!

    柳暗花明,正义终于来临~

  该案于7月23日第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当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回到检察院后,案件出现了很大的转机。长昊律师汪红丽针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完善证据链条,积极配合检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使得该案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诉机关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历经九个月之久的侵权纠纷最终水落石出!案件虽一波三折,但正义永不缺席!

    后记: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软件著作权在市场竞争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拥有软件著作权不仅意味着市场的占有和竞争优势的确立,更意味着权利人由此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也就显得越来越普遍。但最后经司法审查,并非都涉嫌侵权,其中也不乏不侵权的情形,就如本案的情况。针对这种侵权指控但最后经司法审查认定无罪、决定不起诉、撤销起诉等指控不实的情形,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归根到底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律师根本不具有软件著作权案件方面的专业知识素养,因而对侵权与否情形把握不准,肆意指导当事人提起诉讼,从而导致企业投入大量时间、金钱进入诉讼程序,还引起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因为企业对法律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知识掌握不够,往往对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软件缺乏清晰的认识,这样冲动提起诉讼,不免就面临败诉的境地或者举证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尴尬境地!

  本案最终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是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公正裁决!在此,特别感谢几位检察官的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侵犯软件著作权辩护等法律服务,您可以查看软件著作权刑事办案流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从轻减轻处罚辩护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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