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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软件律师向你分析种子发布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18-06-08 01:37 作者:长昊软件律师
       种子发布网站汇集了大量版权作品的种子文件。种子文件不是版权作品本身, 而且网站服务器也不存储版权作品。有的种子发布网站强调, “所有资源的实际文件都不在本站的服务器上, 而是网友用自己的电脑自发共享的”,等等。这些声明不能成为种子发布网站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 理由如下: ( 1) 由于网站提供了版权作品种子文件索引服务, 诱使众多用户登录网站下载作品, 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 从而增加广告等业务收入, 获得经济利益。( 2) 网站在发布上述免责声明的同时, 也声称: “本站将尽最大努力过滤政治和色情内容, 如有发现一律封IP”, 等等, 这说明网站对用户的行为有监督和控制的能力。(3) 目前,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种子发布网站在内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要承担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监控的责任, 但是,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了网络内容服务商侵权的主观过错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 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关于内容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划定了“避风港”, 网络服务商“不知道在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在侵权材料或利用侵权材料进行的活动”, 也“没有意识到具有明显特征的侵权事实或情况”, 或者在知道侵权情况后, 迅速删除侵权材料, 在上述情况下, 网络服务商不存在主观过错。从中美两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存在主观过错, 那就要承担责任。目前, 除了极少数影视作品、音乐、游戏授权BT下载外, 绝大部分版权文件还未授权BT下载, 作为网络内容服务商, 种子发布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网站上发布的种子信息绝大部分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这一事实。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而且在有能力监控的情况下, 种子发布网站经营者放任大量侵权行为发生, 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经济利益, 符合代位侵权的要件, 所以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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