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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软件著作权律师告诉你当事人采用“陷阱取证”的行为是否非法
时间:2018-08-03 18:31 作者:长昊软件律师
       当事人在取证时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以引诱、欺骗、威胁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即“陷阱取证”。目前,当事人经常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是,隐瞒真实身份,以一般顾客的名义去购买盗版软件,以获取证据。这种取证方式在2002年轰动一时的“方正诉高术”案中被否定。但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软件盗版的现状以及打击盗版的执法环境,只要软件权利人在取证时没有恶意的欺骗、强迫行为,并且侵权人的侵权恶意在权利人购买盗版软件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这种取证方法以及依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予以认可。
       软件侵权人若主张软件权利人的取证非法,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是由于权利人的引诱而实施的,如果没有软件权利人来购买盗版软件,其就不会也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对方并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犯意,而软件权利人以强迫、欺骗、引诱等方法要求对方复制正版软件或销售盗版软件的,依此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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