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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告诉你第三人哪些行为构成对在线软件许可合同的侵
时间:2018-08-16 00:59 作者:长昊软件律师
       在线模式的软件许可合同的履行,因第三人为受让方提供专门工具的行为而遭妨碍。原本,合同的履行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各方主客观原因而出现的瑕疵履行、履行不能等问题,这与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第三人提供专门工具,供受让方以合同未涉及的软件使用方式来行使软件著作权,如修改、屏蔽甚至劫持软件模块,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更因这不属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受让方的行为构成合同瑕疵履行,而该第三人则因具备主观恶性,而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分析:(1)第三人的工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从“未经授权而进行演绎”的角度,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2)是否违约。从电视节目行业的惯例来看,免费用户应仅以电视机接收信号观看节目,其以录像机录制节目并跳过广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第三人应就其侵害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债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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