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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归属权怎么分配
时间:2018-12-20 17:0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归属权怎么分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则各合作开发者可以在开发前或开发完成后协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约定著作权全部归某一合作奢或者部分合作者,这部分合作者应给予其他合作者以补偿,也可以约定著作权中的某一权项归某一合作者,其他权项归其他合作者,也可以约定合作者分别在不同的地域行命名著作权。这种约定实际是软件的合作开发者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但这种约定必须在书面的协议方为有效,如果没有书面协议, 一旦发生争议, 即可认定约定无效。当事人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约定, 只能限于财产权利这是大陆法系的主张, 也为我国立法所采纳。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合作开发者在开发前或开发完成后都不能达成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则无正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士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样的规定能促使合作各方尽量达成协议,同时避免协议无法达成时开发的软件长期得不到利用,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单纯的开发者如科研机构、开发软件的公民能从开发的软件中获利的渠道主要是行位转让权, 因此,不能行使转让权,对他们的利益影响较大。因此, 当合作开发中的一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所得收益其他各方一也有权获得。如果要行使转让权, 合作各方必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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