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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龙岗区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无罪不起诉
时间:2018-12-20 14:3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龙岗区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无罪不起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又在软件著作权主胜场之一的深圳龙岗区又添精彩战绩——CYL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度被评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安防知名品牌,在安检领域占有重要市场比例,却无端被指控侵犯同行软件著作权,公司负责人一夜之内强遭刑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扭转公司命运,奇迹短时间内免于起诉(无罪)。本案无疑对以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审判起到先驱性和颠覆性的影响。
 
离职员工出卖老东家,无辜公司无端“被犯罪”

被害单位TH举报其公司研发的一款在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与AET公司相同,而CYL被立功心切的AET负责人罗某检举其使用同款软件,构成共同侵权。CYL公司负责人龙某也被卷入这场软件著作权侵权风波。从未接触过AET公司的龙某不解为何自己从正常渠道购买的这款安检机软件,竟然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实际上,这款软件是软件开发者王某出卖老东家而攫取私利的“赚钱宝贝”,龙某就是通过王某购买涉案软件,轻信对方有合法权利来源而购买。
 
软件登记证书被撼动,软件归属何去何从?

胆大心细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充分运用法律逻辑,撼动被害单位著作权基础,争取办案人员内心确信被告无客观侵权行为。

代理第一被告龙某的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称:“办案经验告诉我,软件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认定权利人拥有软件的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目前我国采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仅仅从材料上进行形式审核,对软件本身并不进行实质审核,登记软件的名称、开发时间、完成时间、是否发表、提交的代码都是由软件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的内容是否属实根本无法核实,这就导致很多经过登记的软件仅仅有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外衣,实质上并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甚至还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开发文档才可以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真实反映软件的开发、调试、修改、维护等过程,体现在软件开发文档中,软件开发文档包含但不限于软件开发背景、立项及其说明、开发目标、开发人员、开发进程、上线时间、软件调试、修改、维护、开发完成时间、上传时间等,最后才是完整的软件代码。如果没有开发文档,很难是说明相关文档为其开发,特别是对软件代码归属提出质疑的情况下。
 
指控150多万纯属恶搞,被告不可不知的损害金额计算方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告诉我们,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损害金额计算标准要从三方面把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交易额为1551060元,但该1551060元中包含了以下数额:安检机的租金以及销售收入,安检机、安检门的运输费、包装费,给予业务人员或者介绍人的分成等;且安检机硬件成本、安检门硬件成本、销售成本,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等成本,均没有被排除在统计之外。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交易额1551060元,但该1551060元不能认定为经营额或获利金额。
 
谋事在人 ,成事在法

目前,中国司法系统和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更好地审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相关案件、顺应中国新一轮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可是由于懂软件著作权这个“冷门”的领域专项律师少之又少,也因如此,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导致在审理中,被告方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有可能推动行政立法的改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针对目前软件著作权抗辩的司法实务提出一些建议:
结合本案的证据组织以及软件著作权无罪辩护的办案经验及逻辑,身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保持学习的心态,跟办案人员沟通并取得理解,实践在前立法在后,特别是涉及高新科技的案件,其法律保护往往处于盲点或空白状态。律师在面对疑难、新颖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提出观点,通过事实与法律的结合从而促进司法建设。创新办案思路、完善法律逻辑,推动司法改革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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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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