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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腊梅,赏2021年佛山市软件系统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之香
时间:2021-12-28 11:3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近年来,软件产品中因著作权引起的纠纷及官司越来越多,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佛山市郑某自主开发的提花电脑系统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因案件证据不足,佛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了郑某的取保候审。此案郑某的无罪,乃寒冬时节的腊梅,无不体现着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基本案情
      据郑某告知,郑某原系ZJ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5年准备自主创业,想做纺织行业里面的纬编针织控制系统。其了解到当时市面上的针织提花系统的主要生产厂家只有进口的迈耶西控制系统、日本WAC提花系统,郑某开始构成如何研发并改进超越现在市面上的产品。2006年郑某成功自主开发了提花电脑系统,其原同事罗某听闻其成功后,想与郑某合作并为郑某的提花电脑系统作代理。两人一拍即合,便开始了合作之旅。
      2007年2月,郑某从ZJ公司离职,因缺乏收入来源,加之研发条件的艰苦,郑某与罗某约定,在产品没有实际落地之前,罗某每个月给郑某6000元家用补贴,并通过邮件方式确定了产品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利润分配制度。不久,郑某开发的产品逐渐走向市场,双方根据邮件确定的合作协议进行利润分配。但随着订单量的提高,罗某开始以公司管理成本增加,记账方式不方便等等理由扣减郑某的利润,郑某为了维持当前的合作关系,且考虑到公司运营的不易,在一次次让步下接受了新的利润分配方式。直到2019年4月份,罗某再次谈及利润分配问题,说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半,郑某决得罗某动机不纯,拒绝了罗某的请求,不久便停止了与其合作。
     (二)长昊律师观点:著作权权属争夺系本案获胜的重要因素
      我国著作权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及刑事审慎性原则,本案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对于这一证据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仅仅只是形式审查。著作权的形式审查的方式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案件的事实。因此,长昊律师认为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郑某与罗某合作期间,没有书面约定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郑某于2006年在ZJ公司期间便完成了涉案提花电脑系统主要部分的开发工作,2007年9月份郑某完成了第一套电脑提花系统,并完成线路板的设计、编程及焊板,上述软件版本储存于郑某的硬盘里。从软件开发的时间连续性及软件版本的完整性,署名等方面足以证明郑某是该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并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
      (三案件结果
       2020年6月,在未经郑某的同意之下,罗某单方面将郑某所创作的电脑提花系统软件源代码申请了软件著作权,抢夺了郑某的劳动成果,随后以郑某非法获取、使用其软件系统,侵犯其著作权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在2020年11月13日,郑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因检察院不批捕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7日因证据不足,佛山市公安局决定解除郑某的取保候审,案件以郑某无罪结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弘扬了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