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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少一个都不行
时间:2016-11-01 15:35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抗辩、侵权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
     【摘要】现有技术抗辩的判定方法与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是一致的,即对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方案所囊括的,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进行阐释。
     【基本案情】DJWH公司因与被上诉人CS公司、原审被告YD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DJWH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所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是专利号为ZL98226313.X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由此可知要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首先举证的技术方案必须符合现有技术的定义。
       对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方案所囊括的,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反之亦然。
      对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首先应当对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分解的技术特征必须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对现有技术也必须依照相同的技术特征主题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

      在本案中,上诉人DJWH公司主张的专利号为ZL98226313.9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并无问题,但是该现有技术方案仅针对一个对象的运动进行感测并调整其姿态,未提及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感测二物件行进的行程差或偏移量”、“控制二物件速度和行程差的补偿或偏移量的校正”等特征。故上诉人DJWH公司欲以上述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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