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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特征对比范围
时间:2017-11-08 21:3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摘要】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那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怎样的对比才能得出,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以产品为例,其技术因素不仅包括产品的整体结构和技术性能,还包括其各个零部件的形状、结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等。如果将这些技术因素不分巨细统统视为“技术特征”,那么其数量几乎是无限的。因此限定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特征的对比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对比范围
【基本案情】某人就一种经过改进的牙刷申请获得了一项实施新型专利,其说明书指出该实用新型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刷毛部门设置了若干均匀分布的用柔性塑料材料制成的柱状物,与相邻刷毛具有相同的长度。当人们采用这种牙刷刷牙时,不仅能够对牙齿起到清洁作用,其柱状物还能够对牙龈起到一种保健按摩的作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牙刷,包括用塑料材料制成的刷柄部分和刷毛部分,刷毛部分位于刷柄部分的前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刷毛部分设置了若干用柔性塑料材料制成的柱状物。
       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牙刷在其刷毛部分设置了3排等距分布的用柔性塑料材料制成的柱状物。专利权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法院提出了侵权控告。
       被控侵权人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其举证的一种已知牙刷在刷毛部分也设置了若干等距分布的用柔性塑料材料制成的柱状物。但是细究起来,被控侵权牙刷部分与该已知牙刷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第一,前者在刷毛部分设置了3排等距分布的柱状物,而后者在刷毛部分设置了4排等距分布的柱状物;第二,前者采用的柱状物的自由端端面呈平面形状,而后者设置的柱状物的自由端端面呈弧面形状;第三,前者的刷柄部分具有椭圆形的截面形状,而后者的刷柄部分具有矩形的截面形状。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特征对比范围?
【法院判决】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应当采用与新颖性的判断基本相同的判断方式,但是并不需要对两者的全部技术细节逐一地进行对比,只需要就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指控依据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而言对两者进行对比。换言之,判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要受到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指控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指引和限制。在实际比对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分解,列出一个所包含技术特征的清单,然后根据该清单,对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其举证的现有技术的对应特征逐一进行对比。如果对此的结论是在各个比较点上,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均与举证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虽略有不同但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就可以得出被控侵权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结论。
       如果要求被控侵权牙刷与该已知牙刷完全相同,就应当得出否定的回答,进而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然而,该权利要求对其要求保护的牙刷的限定仅仅是:具有一个刷毛部分和一个刷柄部分,在刷毛部分设置了若干用柔性塑料材料制成的柱状物,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进一步的限定。按照专利侵权的判断规则,只要被控侵权牙刷具备这些技术特征,则不论该产品在其他方面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案相比有无不同,均应当得出侵权指控成立的结论。既然对侵权认定采用这样的规则,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也应当采用类似的规则。因此,法院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只需参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来比较被控侵权牙刷与已知牙刷是否相同,至于柱状物是排列3排还是4排、其自由端端面呈齐平形状还是弧面形状、刷柄的截面形状是椭圆形还是矩形均无关紧要。经过比较,只要执法机关认定相对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而言,被控侵权牙刷与已知牙刷都是相同的,或者虽有不同,但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就可以得出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的结论,从而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此法院判决的结果符合法律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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