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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认定中的焦点之一
时间:2017-01-06 17:30 作者:admin
【导读】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其权利归属的认定是专利侵权案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尤以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争议为重。在职务发明权属认定案例中,实际上是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二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成果。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认定职务发明的司法实务进行分析总结。
 
【基本案情】原告姜某诉称其于2002年3月从X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到被告北京XZTY公司帮忙,负责销售工作且没有与北京XZT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其通过业余时间检索相关专利技术文件产生了发明并申请新型图书扫描仪专利想法,其向公司进行说明,公司表示愿意合作并承担所有的专利费用。在专利成功申请后,原告发现申请人为被告公司,其认为自己才是专利权人。但被告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公司。
 
【案件焦点】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被告是否为专利权人?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一旦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人即为单位,发明创造者为设计人,仅享有署名权。作为单位可以适当给予报酬。司法实务中,在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通常围绕以下两点进行举证质证。

    (一)涉案专利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也予以肯定。本案中,被告通过提交其与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姜某支付工资、奖金、抚恤金等的支出凭据,给予姜某专利提成的报告,为姜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等用于证明姜某为其正式员工,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员工设计发明专利是否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被告通过提交证据表明原告姜某曾担任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在其任职期间,受公司指派,利用被告公司为本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投入的物资条件,进行研发工作。认定为属于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

    综上,涉案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属于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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