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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时间:2016-09-14 11:08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注册商标 商品 误导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06)民三终字第1号

    【导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基本案情】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是“YAMAHA”、“FUTUR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YAMAHA”注册商标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浙江华田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 “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但该字样并未在日本和中国登记注册。浙江华田公司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YAMAHA”注册商标使用在被控侵权的摩托车商品上标注,还以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日本YAMAHA”字样。

   【辩护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浙江华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导致商品来源混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必然与某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浙江华田公司的行为显然具有误导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商品与“YAMAHA”注册商标联系起来的意图,客观上亦足以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使人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可以认定其对“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是很难认定涉嫌侵权方的主观恶意的。因此权利人只需举证证明其存在合法的商标权,其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基本可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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