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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时间:2016-09-14 10:47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案号】(2015)嘉桐刑初字第368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销售

  【导读】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牌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施某(两人系夫妻关系)结伙在桐乡市濮院镇永宏新村某处,通过购买普通白坯T恤等服装贴上假冒“花花公子”、“七匹狼”、“柒牌”注册商标标识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共制造、销售各类T恤等服装45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54000余元。2014年9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假冒“花花公子”T恤3件、“七匹狼”T恤7件、“柒牌”T恤14件,价值2800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施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所有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花花公子”、“七匹狼”、“柒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6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后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施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的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所有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花花公子”、“七匹狼”、“柒牌”商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目前我国的情形是“复制漫天飞”,因此企业保护自己的商标品牌已势在必行。关于商标保护的一般常识,第一,对于知名企业,特别是在其产品或者品牌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做好商标注册保护对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巨大。第二,《商标法》对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保护是持鼓励态度的,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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