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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要件之未经注册商标
时间:2016-09-14 10:4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案号】(2014)冠刑初字第38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非法制造、商标

  【导读】“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在家中的印刷车间印制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许可的精宁牌轴承包装盒3100件,HRLA牌轴承包装盒3600件,NRB牌轴承包装盒4110件,新昌华业牌轴承包装盒3360件,共计14170件。后冠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张某家中的印刷车间进行检查,当场扣押涉案包装盒。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分析认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通过本案为大家分析下驰名商标标识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我国《刑法》第215条所规定的罪状来看,对于注册商标标识的保护并不必然包括对驰名商标标识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并不必然都是注册商标,二者之间属于一种交叉关系。对于相当一部分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标识进行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法定罪的。这无疑会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由此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法益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即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一般实行“使用主义”原则,即未经注册而使用在先的驰名商标也享有专用权,相应地,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也应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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