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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取字号须谨慎!小心掉入商标侵权圈子
时间:2016-12-26 11:55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公司的的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责任形式等,其中字号属于企业所独有,最能反映企业独特性的标识之一。字号的功能在于区分企业的来源,商标的功能则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两者不能划等号。但字号和商标总能使消费者产生某种联系,因此商标法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基本案情】1999年,美国星巴克公司在中国北京成立第一家咖啡连锁店,后陆续在上海、杭州等城市的黄金地段开设。现在,如果说星巴克为驰名商标,应该不会有人持异议。但在20世纪初的时候,星巴克仅是在美国等国外出名,本案被告于1999年底成立“上海星巴克公司”,并在其咖啡馆的玻璃门、屏风等处使用星巴克字样及五角星图形标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搭便车嫌疑,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是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星巴克公司使用星巴克商标早于被告,且原告进入中国市场后业绩良好,星巴克知名度高。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侵犯了原告星巴克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如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行为人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专用权人的相同或类似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仅对消费者形成欺骗,也是对商标注册权人产品或服务商誉的一种损害。此种行为应该被制止。商标侵权实质在于是否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与指示商标产生联系的混淆,其重点不在于是否是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企业的字号上使用,如果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与来源产生混淆,同样属于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企业字号使用了与商标专用权人相同或类似商标原则不会构成侵权,只有其在与商标专用权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才会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与原告公司同属于咖啡公司,且被告在其咖啡店的玻璃门、门面玻璃、屏风上、灯箱、咖啡店名片上等处使用“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文字及三颗五角星的绿色图形标识。客观上具有侵犯原告星巴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星巴克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