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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竟然获得了两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
时间:2017-11-08 21:2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16)苏1084刑初322号
【关键词】商标权、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导读】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假冒注册商标,就是为了使假冒商标后的商品能很好的销售,从而获得高额的利润,而法律关于假冒商标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两个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因此法律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但是本案要说的是一个不属于这种情况的例子,从而获得了两个罪名!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9月20日,被告人吕某在江苏省兴化市城东镇东鲍南村二组204号住处,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撸几箱,酒业古典风韵”淘宝网店(旺旺号“真好喝酒业”)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以及自己安排他人生产的标有“天之蓝”、“海之蓝”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8000余元(当中自己安排他人生产并对外销售的金额为105000余元;明知是他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而对外销售的金额为473000余元)。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刘子方提出本案应以吸收犯处罚的辩护意见,即吕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吸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即得出吕某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核心问题】本案的吕某为何被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由上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到答案,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第一,吕某自己安排他人生产并对外销售的金额为105000余元;超过销售额5万元的最低定罪标准,因此吕某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第二,吕某明知是他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而对外销售的金额为473000余元,该销售金额也超过了5万元的最低定罪标准,因此,吕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对此做出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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