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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高的企业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度低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时间:2017-01-06 14:50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商标权、侵权、混淆
【导读】商标法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存在着“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那么对着两种“混淆”应如何理解呢?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申请注册“LTZ”商标并通过审核,核准使用商品为婴儿服装等。被告T公司投资制作了“LTZ”为主人公的动漫作品《龙脉传奇》,并以“LTZ”为核心开发了童装衍生产品,童装吊牌上有“LTZ”文字、卡通形象及角色介绍等。原告李某认为T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T公司辩称,其用作童装商业标识的“LTZ”,是对其著作权进行长期投入而培育的卡通明星,是著作权中的角色商品化的权利。原告作为个体经营户,没有能力也未实际生产销售“LTZ”童装,而被告作为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公司,市场占有率较高,在知名度上拥有压倒性优势。消费者事实上不可能将带有LTZ标识的被告商品误认为原告生产,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L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应当如何理解与区分“混淆”和“反向混淆”?
       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用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商标的根本目的和基础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为了保护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避免社会公众在商品来源上发生误认,商标法中就出现了商标混淆理论,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是指社会公众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误认,不仅指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还包括商品或服务关联上的混淆。只要消费者在依赖于某一特定商标去寻找特定厂商的产品却发生了迷惑,不能分辨,即可认为产生了混淆。 传统的商标混淆即为正向混淆,是指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以为在后的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这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正向混淆中,考虑的是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而在后的商标使用人通常是为了“搭便车”以“傍名牌”。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是指虽然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因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反向混淆中,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往往并不知名,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却具有较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其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导致在先商标权人不能自主使用其注册商标。反向混淆考虑的是在先商标是否与在后商标相混淆,较正向混淆的区别在于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均可能发生反向混淆。
       在本案中,被告在产品吊牌的合格证上使用LTZ标识,并宣传销售,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在生产能力、营销网络、经营理念等方面明显处于优势,被告生产销售LTZ童装,使其LTZ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配合《龙脉传奇》中LTZ卡通形象的传播使用,容易被市场及相关公众所接受。当原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合法注册的LTZ商标时,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角度出发,往往会误认为其生产的LTZ产品与处于市场优势的被告存在特定联系,即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而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会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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