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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的企业名称标识也可能成为商标侵权的导火索
时间:2017-02-16 15:26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而该法条中企业的字号应该如何定义?从对实际的案件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的字号不仅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字号,还包括在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时所使用的名称等。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杨某于2009年12月28日取得引证商标“皇马”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教育类”,并于2012年8月将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其提起侵权诉讼。本案被告恒大地产公司于2011年设立恒大国际足球学校,并在对外一直以“恒大皇马足球学校”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皇马”字样的使用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以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辩称其使用“皇马”字样是基于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的合作。
 
【案件焦点】恒大足球学校和恒大地产公司在对外的宣传过程中使用“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作为服务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皇馬”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新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杨某、新范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在认定被告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时,应具备如下要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二是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注册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三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恒大皇马足球学校“虽然不属于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在其对外宣传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形成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形象或者与其他企业产生区分的一个名称标志。当其使用的”恒大皇马足球学校“标识构成上述三种情形则是可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
    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性在于恒大足球学校对外使用的名称为“恒大皇马足球学校”,除了突出使用“皇马”二字,其也突出使用了“恒大”二字。因为恒大地产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企业,其与其下属的恒大足球俱乐部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皇马”二字在中国是为相关公众所周知的“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的简称。因此,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判断,容易辨别“恒大皇马足球学校”的来源,即恒大地产公司与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而不会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原告注册的“皇馬”商标相混淆,或认为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原告杨某之间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联系。
    因此本案被告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标识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服务标识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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