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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证明
时间:2016-09-13 19:16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导读:商业秘密侵权案例中,原告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对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性质等计算。客户名单属于一种权利人在长期业务过程中,根据与客户的联系交易等总结出来的经营性信息,当此种信息遭受侵权时,权利人的损失一般主要是其客户被抢夺走后交易机会的减少而丧失预期利润。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举证?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08号】TL公司根据与NSK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在授权区域作为“Primado电动式骨手术器械”总经销商,TL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NSK公司做出了解除《经销协议》、将TL公司原有销售区域中的四省经销权利转授给其他公司、并将TL公司的商业秘密-医疗机构客户名单交付两家公司替代TL公司、拒绝供应经销产品及配件等违约行为,从而导致TL公司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例赔偿TL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评析:TL公司因NSK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与已经达成销售意向尚未最终完成签约的客户进行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属于TL公司可得利益损失。关于可得利润损失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田力公司直接向客户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利润。且TL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由NSK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一、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市场开发损失698000元;  二、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预期利润损失821461.68元;   三、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公证费4000元、翻译费2000元;四、驳回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权利人的损失通常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销售利润和该商业秘密被侵权时的市场价值。对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其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销售利润一般是指其客户因为侵权行为被抢夺后交易机会的减少而丧失的预期利润,这种预期损失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证明,只能提供间接证据如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之前与涉案客户交易额等证明。
        如在一般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名单信息,并与之进行交易,进而导致该权利人丧失与该客户交易的机会。在计算损失数额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在未侵权之前与该客户交易的利润或可以预算出的利润为基础进行推算。是否客户名单上的所有客户都需要计算在内?本人认为只要该客户与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没有进行过交易,客户名单上的客户就应该计算在内。因为即使被告没有和客户名单上所有客户进行交易,这可能是时间因素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完全有可能和他们进行交易,该客户名单资料依然处于一种危险境地,随时有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在了解了需要证明的内容之后,就需要明晰如何去举证,即应该通过什么材料进行证明。在计算权利人在未侵权之前与客户交易的利润时,一般可以根据以往的的交易单据、销售合同进行计算。在本案中,TL公司通过提交交易单据、销售合约等证据,表明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西医学会出具的收据分别记载项目为“中华脊柱论坛费”、“会费”,金额共计60000元、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388000元会务费发票、NSK公司解除了与田力公司的《经销协议》,导致TL公司无法继续与客户订立的销售合同等证明其损失。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注意收集与客户进行交易的合同、收据、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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