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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_软件的序列号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长昊商业秘密
时间:2018-07-09 15:21 作者:admin
软件著作权律师_软件的序列号是否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案情简介】
合肥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户公司)与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北京万户公司)的法人均为钱贵昱。2006年2月27日,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地创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万格公司)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以下简称WebDraw)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0月10日,万格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由两原告共同开发的WebDraw2.0软件,万格公司全权委托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
同年1 0 月2 3 日, 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签订《Webdraw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合肥万户公司向地创公司购买易图Webdraw软件,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使用的网址为www.namedia.cn,授权使用费为4,000元。地创公司授予合肥万户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只在购买使用期内有效,并且该序列号与合肥万户公司所属的唯一网站域名相捆绑。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和销售该软件产品。协议签订后,合肥万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授权费4,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合肥万户公司欲变更软件捆绑的网址,其与地创公司又签订了用户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内容除软件使用的网址变更为www.namex.cn及使用费1,5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内容相同。同年11月16日,合肥万户公司又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1,500元。地创公司随后将系争软件与www.namex.cn网站相捆绑,并根据网站的网址和网站被授权的到期日期设置了一序列号,软件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到期后,系统会出现要求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使用的提示信息。
2007年1月24日,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即负责域名为www.namex.cn网站的经营管理(网站的域名仍登记在合肥万户公司名下),并利用原告的Webdraw软件在上述网站上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同年5月11日,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后利用上述网站在上海地区从事与第一被告相同的业务。据名片天下的后台管理系统介绍:2008年1月16日,名片天下作为阿里巴巴软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参加了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的“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发布会暨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阿里巴巴软件推出的“赢在软件大赛”中,名片天下在“企业类产品”中排名第二。名片天下现已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之一。名片天下加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后,将面向阿里巴巴集团6000多收万电子商务客户群提供名片网上订购服务。2008年4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刘军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琳的监督下,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张达在公证处的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上网后,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amex.cn,显示“名片天下”的首页,点击页面上的“代理加盟专区”、“加盟”、“加盟类型”,显示名片天下旗舰店需60万加盟费、卫星店需3万加盟费。名片天下在全国现有七家分店。两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790元、通过网络从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处购买名片产生设计费56元。原告地创公司、万格公司诉称: 两原告系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著作权人。2007年5月起(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的侵权时间应自2007年1月成立起计算,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侵权时间自2007年5月成立之日起计算,为计算方便,对两被告侵权时间统一自第二被告成立之日起计算),两被告在“名片天下”网站(网址www.namex.cn)上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软件为其客户提供名片设计服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使用WebDraw软件的所有程序,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46元。审理中,因两被告于2008年12月中旬已停止使用系争软件,两原告遂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软件程序的诉请。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两被告与合肥万户公司系由同一股东开设。合肥万户公司先后于2006年10月和同年11月与原告地创公司签订了使用系争软件的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协议上注明使用系争软件的网址即为www.namex.cn。合肥万户公司使用系争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该业务的内容为在网上为用户设计和制作名片。后合肥万户公司为了专门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注册成立了两被告,域名为www.namex.cn的网站遂由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的使用协议至2007年10月30日期满,期满后因合肥万户公司的疏忽未及时向地创公司缴纳使用费,地创公司也未提醒合肥万户公司,现两被告愿按每年4,000元的标准向两原告缴纳费用。
【法院判定】
法院认为:两原告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原告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对于系争软件的使用方式第二原告万格公司已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第一原告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地创公司据此单独与案外人合肥万户公司签订了两份许可协议,该两份许可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履行期间,合肥万户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将与系争软件捆绑使用的网站交由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经营管理。虽然合肥万户公司和地创公司的协议约定,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销售该软件产品。但合肥万户公司系将网站整体移交给北京万户公司使用,其并未擅自复制、销售、出租、出借和转让系争软件,故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合肥万户公司获得许可的期限内,北京万户公司在经营管理www.namex.cn网站时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应已获得地创公司的许可,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两被告在该段期间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并未侵犯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在收取了合肥万户公司支付的许可费后,又重复向两被告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2007年10月30日之后两被告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系争软件系通过使用序列号来控制用户的使用期限,用户获得许可的期限到期后,软件会要求用户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继续使用。但本案中,两被告在系争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对此,两原告认为,系两被告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系争软件的序列号所致。两被告予以否认,表示许可期限到期后,系统并未出现提示信息,两被告并未破解密码,其系正常使用软件。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辩称有违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在许可协议中关于序列号使用情况的约定,也不符合常理。现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系争软件的其他合法途径,本院采纳两原告的意见,即两被告在许可期限到期后,为了能继续使用软件,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软件的序列号。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因两原告的损失和两被告的获利情况无法确定,由法院参照地创公司授权合肥万户公司使用时收取的许可费用标准、两被告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的期限、系争网站的经营规模、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合理酌定。两被告对两原告主张的为本案产生的费用均予以确认,相关费用由由两被告承担。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地创公司、万格公司损失人民币1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346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引以为鉴】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用户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在系争软件设置了序列号来控制软件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两被告在被许可使用期限满后如何能继续使用系争软件的事实认定是确定两被告是否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关键事实。在双方对该节事实陈述不一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确定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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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案情简介】
合肥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户公司)与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北京万户公司)的法人均为钱贵昱。2006年2月27日,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地创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万格公司)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以下简称WebDraw)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0月10日,万格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由两原告共同开发的WebDraw2.0软件,万格公司全权委托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
同年1 0 月2 3 日, 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签订《Webdraw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合肥万户公司向地创公司购买易图Webdraw软件,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使用的网址为www.namedia.cn,授权使用费为4,000元。地创公司授予合肥万户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只在购买使用期内有效,并且该序列号与合肥万户公司所属的唯一网站域名相捆绑。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和销售该软件产品。协议签订后,合肥万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授权费4,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合肥万户公司欲变更软件捆绑的网址,其与地创公司又签订了用户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内容除软件使用的网址变更为www.namex.cn及使用费1,5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内容相同。同年11月16日,合肥万户公司又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1,500元。地创公司随后将系争软件与www.namex.cn网站相捆绑,并根据网站的网址和网站被授权的到期日期设置了一序列号,软件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到期后,系统会出现要求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使用的提示信息。
2007年1月24日,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即负责域名为www.namex.cn网站的经营管理(网站的域名仍登记在合肥万户公司名下),并利用原告的Webdraw软件在上述网站上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同年5月11日,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后利用上述网站在上海地区从事与第一被告相同的业务。据名片天下的后台管理系统介绍:2008年1月16日,名片天下作为阿里巴巴软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参加了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的“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发布会暨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阿里巴巴软件推出的“赢在软件大赛”中,名片天下在“企业类产品”中排名第二。名片天下现已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之一。名片天下加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后,将面向阿里巴巴集团6000多收万电子商务客户群提供名片网上订购服务。2008年4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刘军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琳的监督下,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张达在公证处的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上网后,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amex.cn,显示“名片天下”的首页,点击页面上的“代理加盟专区”、“加盟”、“加盟类型”,显示名片天下旗舰店需60万加盟费、卫星店需3万加盟费。名片天下在全国现有七家分店。两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790元、通过网络从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处购买名片产生设计费56元。原告地创公司、万格公司诉称: 两原告系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著作权人。2007年5月起(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的侵权时间应自2007年1月成立起计算,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侵权时间自2007年5月成立之日起计算,为计算方便,对两被告侵权时间统一自第二被告成立之日起计算),两被告在“名片天下”网站(网址www.namex.cn)上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软件为其客户提供名片设计服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使用WebDraw软件的所有程序,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46元。审理中,因两被告于2008年12月中旬已停止使用系争软件,两原告遂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软件程序的诉请。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两被告与合肥万户公司系由同一股东开设。合肥万户公司先后于2006年10月和同年11月与原告地创公司签订了使用系争软件的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协议上注明使用系争软件的网址即为www.namex.cn。合肥万户公司使用系争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该业务的内容为在网上为用户设计和制作名片。后合肥万户公司为了专门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注册成立了两被告,域名为www.namex.cn的网站遂由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的使用协议至2007年10月30日期满,期满后因合肥万户公司的疏忽未及时向地创公司缴纳使用费,地创公司也未提醒合肥万户公司,现两被告愿按每年4,000元的标准向两原告缴纳费用。
【法院判定】
法院认为:两原告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原告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对于系争软件的使用方式第二原告万格公司已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第一原告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地创公司据此单独与案外人合肥万户公司签订了两份许可协议,该两份许可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履行期间,合肥万户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将与系争软件捆绑使用的网站交由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经营管理。虽然合肥万户公司和地创公司的协议约定,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销售该软件产品。但合肥万户公司系将网站整体移交给北京万户公司使用,其并未擅自复制、销售、出租、出借和转让系争软件,故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合肥万户公司获得许可的期限内,北京万户公司在经营管理www.namex.cn网站时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应已获得地创公司的许可,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两被告在该段期间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并未侵犯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在收取了合肥万户公司支付的许可费后,又重复向两被告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2007年10月30日之后两被告使用系争软件的行为。系争软件系通过使用序列号来控制用户的使用期限,用户获得许可的期限到期后,软件会要求用户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继续使用。但本案中,两被告在系争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对此,两原告认为,系两被告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系争软件的序列号所致。两被告予以否认,表示许可期限到期后,系统并未出现提示信息,两被告并未破解密码,其系正常使用软件。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辩称有违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在许可协议中关于序列号使用情况的约定,也不符合常理。现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系争软件的其他合法途径,本院采纳两原告的意见,即两被告在许可期限到期后,为了能继续使用软件,采用技术手段破解了软件的序列号。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因两原告的损失和两被告的获利情况无法确定,由法院参照地创公司授权合肥万户公司使用时收取的许可费用标准、两被告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的期限、系争网站的经营规模、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合理酌定。两被告对两原告主张的为本案产生的费用均予以确认,相关费用由由两被告承担。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地创公司、万格公司损失人民币1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346元。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引以为鉴】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用户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在系争软件设置了序列号来控制软件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两被告在被许可使用期限满后如何能继续使用系争软件的事实认定是确定两被告是否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关键事实。在双方对该节事实陈述不一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确定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国内顶尖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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