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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员工离职后“偷走”商业机密,检察机关竟做
时间:2021-04-10 18:5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语: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未公开的技术和经营方面的特定信息,蕴涵着极高的商业利润和市场价值,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的人格化即必须由人加以掌握和运用的特性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人才流动中所产生的双刃剑效应导致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情形的出现,也不免存在一些公司打击离职员工创业的情形发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并精通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近日又在一起商业秘密维权案中扭转乾坤--从事为大型银行和商业机构提供以移动支付为核心的互联网支付云服务的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控诉该公司前员工盗取其商业机密,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的缜密调查下案件一度扭转,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原告人反被爆出非法竞争的动机。

       离职员工再创事业第二春竟惨遭控诉

       林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原为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尹某、林某、周某原为该公司研发部程序员。报案人威某某称2015年7月至11月,上述6名员工先后离职,2015年9月上述人员合伙成立深圳梓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林某某、尹某、林某、周某担任有限合伙人,经营业务与威某某公司相同,并将威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威某某支付平台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梓某某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深圳市公安局指控上述人员及梓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如何鉴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律师告诉我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律师揭开最终真相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黄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代理商其根本不懂技术,看不懂源代码,在公安机关搜查之前并不知道梓某某公司支付平台的研发过程中有使用威某某公司源代码的行为。林某某在离职后并没有带走或使用威某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其没有使用和披露威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尹某的笔录中称告知过林某某尹某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会使用部分在威某某公司编写的代码的事情林某某认为是尹某自己编写的尹某应该有使用的权利所以就告诉尹某应该可以使用。而且因为林某某不是技术人员其不懂源代码也不知道该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其在威某某公司从事的是市场推广工作在工作中也不会使用和接触到源代码,不存在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尹某在威某某研发的过程中软件使其自己编写的,只是有一部分是使用之前的,还有一部分是从网上下载的开源代码。主要是平台管理模块使用了原公司的代码,不是全部使用,只是部分参考。林某在威某某公司和梓某某公司从事的都是软件的前端工作,电脑中的源代码是尹某给其的,其没有看过里面的内容不知道与威某某公司是否一致。其个人也并没有从威某某公司带过任何资料使用。所以,林某并不存在盗窃或使用威某某公司代码的行为,也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周某在梓某某是做的某个模块的开发,负责的模块是自己研发的,没有借鉴威某某公司,没有他人将威某某公司的信息给其用。林某的笔录中也表示周某接触不到源代码,所以其根本没有接触过威某某公司的源代码也没人给过其,所以他没有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而盗窃或者使用、披露的行为。”黄律师一字一顿说道。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也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作为整个支付平台研发梓某某大部分的研发工作都是其研发团队自己做出的,只是有一小部分是参考威某某支付平台的。所以计算损失的方法应该是侵权的一小部分除以整个程序的研发成本,以计算大约为73303元,不足50万元。而按照侵权人的利润算的话也应该计算出梓某某公司因涉案源代码而获得的利润而不是公司全部利润。况且威某某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受到不良的影响,公司的销售和利润指数都有很高的增长。所以,不应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们律师的职责就是充分运用我们的知识和职业素养,把真相带给检察院,把公平带给我们的委托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也说明司法机关永远是公平的,它不会让任何一个坏人逃出法网,也不会让任何一个清白的人无故蒙冤。”说到这里,黄律师的脸上洋溢着欣慰和自信。

闹剧下隐藏的竟是原告非法竞争的心。

       本案中,梓某某公司及刘某、林某等人通过自主研发技术的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力,是合法的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商业秘密,更没有侵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相反,威某某公司通过公诉机关对梓某某公司提起的侵权诉求是没有根据的。某某某公司已经研制并上线使用3.5版本软件,其对3.0版本已经淘汰。但是,在得知尹某在3.0基础上创新其他技术后通过刑事程序打击尹某等人,利用没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打压竞争对手和离职员工的做法是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手段,是非法竞争的行为。

        携手共进推动法制建设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四化”建设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使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清晰明了公正严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昊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的支持者和践行者,必将伴随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为此贡献力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长期以来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专注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