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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常州市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案
时间:2021-04-11 16:36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直隶分局指控称:犯罪嫌疑人姜某原HY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现为JX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溧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常州市直隶分局。犯罪嫌疑人姜某在HY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客户下单开料,姜某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胡某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于2017年共谋开办JX公司,姜末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生产,薛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HY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与HY公司相同的锅炉。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HY公司造成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经鉴定HY公司设计、生产的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控制系统软件在2018年6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JX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质锅炉与HY公司秘密点存在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三个秘密点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某侵犯HY公司商业秘密,销售相同的锅炉,给HY公司造成损失1872693元,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拟将本案移送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二)辩护焦点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律师担任姜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本案当事人和阅读卷宗,辩护人认为姜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意见书指控姜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HY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中所涉技术信息因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存在拆机可见,商业秘密权利用尽的事实。而鉴定已经等证据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HY公司所主张保护的相应秘密点不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HY公司与其代理商、客户之间并未签订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专属的维修条款,其与姜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因未公示协议内容而无效,故,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姜某存在侵犯HY公司的客观违法行为,本案也尚未造成HY公司重大损失。
 
     (三)经典意义:图纸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的关键点
      设计图纸是一种技术信息,如果将技术图纸认定未秘密,应该具体指明该图纸中的哪些内容是技术秘密,对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做出区分。本案锅炉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其内部结构并不复杂,权利人对销售出去的产品也没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对这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按相关规定其技术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认为自己生产该产品的全套图纸和该产品的三个关键结构是技术秘密,但该图纸中又不反映这三个关键结构的技术信息,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该该套图纸中的关键技术信息是什么,如果该产品的内部却又通过简单观察或测绘、拆卸等方法不能获得技术信息,并且该技术信息体现在图纸上,权利人应该对该技术信息进行具体说明并通过鉴定等方式认定其中构成技术秘密,而不是宽泛的将整套图纸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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