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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为总裁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18年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
时间:2021-04-11 16:2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形态是结果犯,行为人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违反法律且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重大损失数额科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计算规定予以认定。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代理的原华为总裁陈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中,损失的认定,是本案能判缓刑的关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等人2012年均为华为公司的员工,其中,陈某为原华为总裁。2012年年初,被告人陈某计划离开华为公司进行自主创业,先后在深圳、无锡等地成立多家BD系列公司。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商议以华为公司I源代码为基础研发BD公司的运动健康软件与可穿戴设备。在明知是违反华为公司员工规定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按照上述商议计划,于11月安排被告人吴某利用自己的工作权限进入华为公司存放I源代码的服务器,并通过测试端口拷贝华为公司的I源代码,后交给被告人韩某,再由其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披露给BD公司的王某等人进行修改、测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I运动管家系列软件并上传至360手机助手等网站。经评估鉴定华为I源代码技术信息研发成本为6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违反华为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华为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并使用权利人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等人悔罪态度诚恳,还得到了华为公司的谅解,对陈某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偏重,予以调整。判决被告人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经典意义:以软件整体价值认定涉案技术的重大损失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认定问题。首先,I项目是一个整体,各组源代码及其所对应的技术点均是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这一项目之所以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正是因为其包含的检测终端、终端应用、网关及平台各个部分之间能够在技术上互相联系、互相支持,使其以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呈现。本案中经鉴定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源代码及其技术点是该项目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将整体中的该部分抽取鉴定已足以证明其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在计算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之时,当然应当将该项目整体的全部研发成本计入其中。
 
      其次,在核算该项目软件源代码的开发成本时,应将权利人在研发时间段内的全部人员投入和相关开支费用计算在内。
 
      对于被告人窃取I项目软件源代码行为发生后华为公司对I项目的投入应否计入研发成本的问题,因华为公司开始并不知道商业秘密被窃取,而为了项目的后续完善仍有适当费用投入,当然应当计入本案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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