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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董事长私人司机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民事维权案例
时间:2021-04-11 16:07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我国当前将商业秘密案件经济损失数额作为区别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重要界限。在对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的查证中,很多基本问题还是归结为对民事侵权行为构成与否的认定。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办理的YD公司商业秘密被侵害民事维权案件中,对侵权与犯罪并存的案件中应当如何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交了满意的答卷。
 
     (一)基本案情
       原告YD公司是专业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的企业,YD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YD公司经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行业内知名度高、产能大、专业强的有影响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先后攻克了防锈、硬度及韧度等技术难题,形成了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YD公司跟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将产品开发、铸造、测试等各环节的技术工艺以及客户名单等进行保密。
 
       2008年起,被告刘某到YD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刘某因先后从事过文员、采购司机、送货司机、业务跟单、帮公司收货、负责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及产品报价等工作,并因与法代李某之间的亲戚关系,担任李某的私人司机。被告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刘某未办理辞职手续便离开YD公司,与YD公司原来的合作伙伴RF厂合作,被告刘某利用从YD公司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商业秘密信息指导RF厂生产出绞盘、铰刀等,并以低于YD公司的价格出售给YD公司长期开发形成的稳定客户,共生产销售了15万套冲压绞盘(每套含三个绞盘)和其他产品,销售金额48万元人民币。与JSD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了铰刀20万件,绞盘6000套,销售金额31万元。
 
       经鉴定,YD公司30家客户间的122份订单资料为商业秘密;YD公司的铰刀、绞盘生产技术为商业秘密;因被告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YD公司造成损失,包括研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及销售利润损失共计370万余元。
 
       被告刘某作为原告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了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特别恶劣的影响,其刑事责任已经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得到惩罚。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YD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和绞盘技术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YD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YD公司的商业秘密。鉴于被告刘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判决:1.被告刘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D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4万余元。
 
     (三)经典意义:原告的研发费用、推广费用等是否能认定为原告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的构成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存在着很大不同。也即,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且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优势证据”判定原则。对于侵害商业秘密损害后果的认定,立法的规定主要侧重数额。
 
       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鉴定机构就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因侵权造成利润减少额分别做出了评估,由于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并未因刘某的侵权行为而完全丧失商业秘密价值,法院以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刘某侵权造成权利人的利润减少额即134万余元,认定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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