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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讲案例|设计图纸雷同不侵权|常州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
时间:2026-02-16 21:08 作者:邱戈龙,曾建萍
昊讲案例|设计图纸雷同不侵权|常州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技术信息案件中,原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如,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应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具体内容、环节、步骤构成商业秘密。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常州市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因涉案图纸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无法确认其非公知性,案件最终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胜诉。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一)流通产品阻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据此,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保密,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多年,A公司主张的对公司内部保密措施,均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不具有对应性,因此,A公司所主张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A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A公司的保密意愿。本案中,因涉案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A公司的控制,故区别于可始终处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控制下的技术图纸、配方文档等内部性载体。根据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A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构成可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
(二)设计图纸不进行公知性区分难认定为技术秘密
设计图纸是一种技术信息,如果将设计图纸认定为商业秘密,应该具体指明该图纸中的哪些内容是技术秘密,对公职技术与非公知技术作出区分。
本案中,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其内部结构并不复杂,权利人对销售出去的产品也没有明确、严格的保密措施,对这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按相关规定其技术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认为自己生产该产品的全套图纸属于技术秘密,但该图纸又不反映其主张的关键结构的技术信息。故,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该套图纸中的关键技术信息是什么,如果该产品的内部确有通过简单观察或测绘、拆卸等方法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且该技术信息体现在图纸上,权利人应该对该技术信息进行具体说明并通过鉴定等方式认定其中是否构成非公知性,而不是宽泛的将整套图纸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不进行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区分。
(三)侵权密点不确定导致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
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五个密点被鉴定所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但鉴定所在期后出具的《询问函》的回复中又认为其中三个密点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即使剩余两个密点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在计算重大损失时也应将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的利润从整机利润中剥离,故,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厚厚卷宗好似荆棘丛生一片,检察官手执正义,明察秋毫,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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