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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得酌定不起诉
时间:2026-10-09 20:59 作者:admin
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得酌定不起诉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直是实务当中的难点,尤其是技术人员离职之后,源代码、芯片程序、电路控制代码相关的争议,罪与非罪的边界经常容易混淆。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近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曾建萍律师团队办理一起涉软件源代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案件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当事人原为企业电子工程师、项目组长,在职期间签署保密协议,参与企业控制软件源代码开发工作。当事人从原单位离职之后,被侦查机关立案,指控其涉嫌将原单位 MCU 控制软件源代码复制,用于第三方企业产品电路板生产、对外销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经历刑事拘留、逮捕,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商业秘密构成、技术比对鉴定意见、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多个维度开展辩护工作。
本案当中,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比对报告,对多组程序文件做函数相似度比对,不同文件之间函数相同、相似占比存在高低差异,这也成为本案控辩双方核心争议焦点:代码部分相似,是否直接等同于构成刑事层面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辩护团队重点关注几个关键问题:
1. 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完全满足商业秘密 “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三要件;
2. 代码相似度鉴定意见的解读,部分函数重合,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3. 当事人行为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
4. 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经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提交法律意见,结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当事人虽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相关行为,但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涉案财物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实务启示:技术人员、科技企业需要重视这些风险点
1. 在职签署保密协议≠离职之后所有技术都不能使用。区分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在工作中积累的普通技能、公知技术,是关键。但对于单位采取保密措施、具备商业价值的专有源代码,离职后不能擅自复制、使用、披露。2. 代码相似度鉴定≠刑事定罪直接依据。软件代码鉴定报告只是证据之一,不能单凭函数重合比例直接定罪,还要结合主观故意、行为目的、获利、损失综合判断。
3. 企业端:商业秘密合规要落地。很多企业签了保密协议,但缺少对源代码的权限管控、访问留痕、涉密范围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商业秘密三要件容易受到质疑。
4. 个人端:被刑事立案之后,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是酌定不起诉重要考量情节,但不等于只要认罪就一定不起诉,仍然要针对证据、法律定性开展专业辩护。
写在最后:刑事案件不起诉,是综合全案证据、情节得出的处理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都可以获得不起诉,每一个个案证据情况均不相同,案件结果无法预先承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知识产权刑事、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专注处理企业商业秘密维权、技术人员涉商业秘密刑事辩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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