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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
时间:2016-09-18 11:3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网络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号】(2008)二民终字第3060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影视剧,侵犯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

   【基本案情】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网乐互联(北京)科技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遂起诉至法院,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公司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公司是否侵犯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此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审理中,根据案件证据表明,涉案电视剧《佛山赞师父》的著作权人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网尚公司提供的拥有权证书、证明书、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书说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将其拥有的影片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依此,网尚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所享有的在中国内地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上诉人未经过被上诉人的许可授权,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佛山赞师父》,侵犯了被上诉人获得的该剧在中国内地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上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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