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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谈无罪抗辩
时间:2016-11-16 18:35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最基本的一项诉权。面对公诉机关义愤填膺的指控,如何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刑辩律师来讲,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笔者将根据多年来从事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业务所积累的经验,谈一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抗辩事由,以期能够帮助到无辜的被指控者。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原是上海YH公司的员工,负责生产研发“刺孔型干爽网面”。后离职,与被告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宁波市WL公司,并将YH公司有关“刺孔型干爽网面”样品投入WL公司,由WL公司进行生产销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本文所述案例是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因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发生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能够接触到或掌握到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大多也为员工,作为企业单位,如果存在商业秘密信息,也需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时间的发生。本文暂且不谈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笔者此时是站在员工的角度,讲一讲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无罪抗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触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法律对其分配的证明责任也是相对较严格,作为被告,如何抗辩就是从公诉机关的证明点出发。一个行为要构成商业秘密,公诉机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涉案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下文将从抗辩的角度对此三点进行分析:
      首先,一项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商业秘密的不为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从抗辩的角度讲,一般从不为公众所知悉和保密性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所属领域内一般公众知悉或容易获得,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了使信息处于一种保密状态,而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抗辩就是找寻证据证明涉案信息早已成为公知信息,如专利;或者虽不为公知信息,但所属领域内的人很容易就能获得;或者作为公司的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协议没有具体约定保密内容等。
      其次,根据实践,法院一般根据“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技术信息,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如果从司法鉴定结论内容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即可否定该结论。对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则可以从客户的自愿;与客户交易时间早于权利人等角度进行抗辩。此部分的抗辩事由很多,更重要的是如何获取及运用证据去证明。
      最后,损失的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损失的计算原则有以下几种:(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此点的抗辩可以从公诉机关损失计算的依据不合理,利润的计算不准确等角度进行。
      以上的论述,也只是简单的概括,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成功关键还在于如何获取及灵活运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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