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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外挂”的行为触犯了那些法规
时间:2018-05-04 01:02 作者:长昊律师
      制作“外挂”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要制作“外挂”, 行为人必须通过反向编译的非法手段获得软件源代码。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因为它本身是没有被公开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商业秘密, 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 源代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对于用户来说, 使用软件时并不能看到软件的源代码, 只能看到软件的操作界面。使用软件的过程就是对软件的操作界面进行操作从而得出结果的过程。至于计算机软件是怎样通过执行源代码所代表的指令来得出结果的过程, 使用者无从得知;其次,软件权利人对软件源代码采取了保密的措施。源代码的编写技术是软件开发者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是软件开发者想方设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密。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 开发者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防止软件被反向编译。开发者也会在软件用户协议中申明严禁他人反向编译其软件;再次, 源代码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技术信息。
       软件一切功能的源泉都来自于开发者编写的软件的源代码。只有在设计了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再加上软件操作界面,一个能使用的完整的软件才最终诞生。软件功能的好坏最终取决于源程序, 而软件功能又是软件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因此, 软件源程序是能够给权利人带了经济利益的实用技术信息。综合上述三个方面, 笔者认为,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符合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 行为人反编译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在认识被外挂的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 是对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 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那么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外挂软件的开发和紧随其后的复制发行的行为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的损失。而网络游戏中的“外挂”由于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 也有可能造成该游戏的用户数量急剧下降,给运营商造成巨大的损失。在复制发行过程中, 如果被外挂的程序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复制发行, 而行为人将外挂程序和被外挂的程序封装在一起再复制发行牟利, 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