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软件的界面能不能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05-05 22:58 作者:长昊律师
实务中有不少案例认为软件的界面是抄袭模仿已有软件的就认定为侵权。笔者认为,用户界面不是本来就有的,是软件开发者投入人力、财力、智力创造出来的,用户界面的独创性是不容否认的。
但用户界面使用户最终形成依赖,公共利益要求各个软件开发者使用相似的界面以节约用户的适应成本。所以,影响用户界面著作权的的不是独创性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公共利益能不能允许的的问题。对于用户界面中满足软件实用性要求并体现用户操作习惯的成分,授予其开发者享有专有权利将导致垄断,其后果是各种软件的用户界面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最终将妨碍用户使用,妨碍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对其授予著作权保护。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菜单,其实质上是把指令从使用者传送给计算机的一种方法,因此不宜过宽的用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
但是,对于用户界面中的个性化成分,比如颜色、线条、图案等等,用户并不要求必须一致,不同的设计不仅不会影响用户使用,而且会给用户带来美感。因此公共利益也就应当允许开发者对用户界面中的个性化的成分享有著作权。
但用户界面使用户最终形成依赖,公共利益要求各个软件开发者使用相似的界面以节约用户的适应成本。所以,影响用户界面著作权的的不是独创性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公共利益能不能允许的的问题。对于用户界面中满足软件实用性要求并体现用户操作习惯的成分,授予其开发者享有专有权利将导致垄断,其后果是各种软件的用户界面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最终将妨碍用户使用,妨碍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对其授予著作权保护。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菜单,其实质上是把指令从使用者传送给计算机的一种方法,因此不宜过宽的用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
但是,对于用户界面中的个性化成分,比如颜色、线条、图案等等,用户并不要求必须一致,不同的设计不仅不会影响用户使用,而且会给用户带来美感。因此公共利益也就应当允许开发者对用户界面中的个性化的成分享有著作权。
上一篇:上一篇:被侵犯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自己做技术保护措施的举证
下一篇:下一篇:软件著作权人在哪些情况下行使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