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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复制”行为有无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05-24 01:00 作者:长昊律师
        首先,内存中“临时复制”是计算机运行过程中附带性的复制,是客观的技术现象。对于传统的复制行为而言,复制人对其行为具有较强的认知性,无论以何种方式复制作品,行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与之不同的是,内存中的“临时复制”现象是在技术过程中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是计算机处理数据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在内存中形成了作品的临时复制件,但是行为人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运行程序时计算机内存中发生了“临时复制”,更不会刻意地去利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件。即使行为人能够意识到内存中发生了“临时复制”,这也是计算机的技术现象,因为临时复制件的产生不受人的意志控制,也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正如软件用户安装软件的目的是使用软件功能,满足特定的功能需求,至于在软件程序运行中所产生的“临时复制”,绝大多数软件用户既不会意识到这一现象的发生,也不是其安装使用软件的目的,这与传统的复制行为具有较大的差异。
       其次,内存中被临时存储的作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作为附带性后果,内存中临时存储的作品片断,其并没有被利用和传播的独立经济价值。内存中的附带性存储只是作品再被利用或传播过程中的一个附带过程,内存中的存储片断只在“浏览”、“程序运行”等行为过程中产生和存在,不可能脱离这些行为而被单独利用或传播。行为过程和“临时复制”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计算机对其调用结束时,该部分在内存中对应的信息业随即消失,不能稳定保存在内存中为下次操作所用。因此,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件不具有被独立利用和传播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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