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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律师告诉你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什么情况下是侵权的
时间:2018-05-27 00:16 作者:长昊软件律师
       一般情况下,商业使用软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软件用户将软件自行安装到计算机上,再以商业目的使用;二是软件用户购买或租用已预装所需软件的计算机,再以商业目的使用软件功能。在第一种情形下,使用者根据需求自行将软件安装到本地计算机上,这一安装行为势必会使软件在计算机硬盘中形成长期稳定的复制件,这作为典型的复制行为应当受复制权控制。而在第二种情形下,使用者没有安装软件,即对软件并未形成较为长久稳定的复制件,只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产生了“临时复制”。
       以《解释》第21条的规定分析,该条文本身只规定了“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复制权,却并未明确指出仅是商业使用自行安装的软件才构成侵权,还是商业使用他人预装的软件也构成侵权,条文并未对上述两种商业使用软件的情形进行明确区分。若在第二种情形下软件用户仍然构成侵权,这就意味着软件运行时产生的“临时复制”被认为受复制权控制,这与我国一贯主张的“临时复制不视为复制行为”观点存在矛盾。因此,该《解释》应对商业使用软件的情形与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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