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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续行为
时间:2021-09-30 10:5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在实践中,单单因为好奇或者为了炫耀技能而侵人统一业务系统的行为是极少的,行为人侵人统一业务系统之后,往往会实施侵犯其他客体的后续行为,在处罚上应当根据后续行为的性质以及侵人行为与后续行为的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侵人统一业务系统后,又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统一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是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则同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行为人侵人统一业务系统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国家秘密,则同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果行为人非法侵人系统、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则同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行为人侵人了统一业务系统后,又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则同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如果行为人是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为之,则构成间谍罪。
       对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以上后续行为而言,处理时应当注意是否构成牵连犯,若后续行为的犯意是在侵人行为前产生的,换而言之侵人行为只是后续行为的手段,那么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若后续行为的犯意是在侵人行为后产生进而实施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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