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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时间:2017-09-23 15:1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另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
1、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的职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与该企业有过合作关系的合作方;
5、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6、除上述五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7、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
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