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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你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吗?【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2-16 16:56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在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简要列举了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就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做出了探索和建议,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有序、健康高效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即使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世贸组织颁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商业秘密是指未经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应用于经济领域,产生价值,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有的商业秘密能够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价值,有的商业秘密能够间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帮助,发挥辅助作用,还有的商业秘密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也正因为商业秘密具有这样的价值,才会使得侵权人不择手段地实施侵害行为。
 
        二是秘密性
 
       商业信息的秘密性是指该商业信息未向他人和社会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往往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防泄密措施。如果是本企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知晓该信息,或贸易伙伴因相互之间的正常交易而知晓该信息,不影响其秘密性。即使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但只要尚未公开,也不影响其秘密性。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个人和单位,有义务保守该商业秘密。
 
        二、互联网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由于网络自身的复杂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导致了网路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呈现多样性,因此,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需要采取各不相同的保护措施。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高科技性,侵犯主体多元化,侵犯数量大,侵犯的渠道广。通过电子邮件、以文档传输(FTP)、电子公告板(BBS),新闻组和远程登录(TELNET)等方式进行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编写攻击性计算机程序
 
       是指黑客利用技术手段或编写攻击性计算机程序文件,非法获取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或者运用技术手段攻击或破坏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其失去自我防御和保护能力,从而入侵该计算机系统,窃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二是盗用、公开、变更企业的商业秘密
 
        当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的计算机网络未及时采取防护手段或防护措施不够完善时,就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该企业的特定商业信息,例如分析出该企业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洽谈记录、交易记录等。有的犯罪分子自身直接将非法获取的商业信息加以利用,运用到其企业的经营中,从而获利;有的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取的商业信息加以修改或变更,使得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受到改变,以此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有的犯罪分子将其非法获得的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对社会进行公开,从而损害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公司员工贾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公司500多位贸易伙伴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购销合同内容等信息,高价出售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三是不法分子扮演不同身份
 
       如假冒该企业其他客户,与企业联系,骗取企业的经营信息,如产品性能、特点、报价等;假冒上级,查看相关资料,或发出虚假的交易指令,骗取商业秘密信息;还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盗取计算机硬件设备,继而非法占有和使用该计算机硬件中所存储的商业秘密信息,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我国某公司员工甲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的电子信箱中看到一封与外国客户的电子邮件,得知该客户想从本公司进口一大批产品。甲随即通知好友乙,两人合谋将这一商业秘密据为己有,并将该电子邮件从公司的电子信箱中删除,自己另外设立了一个电子信箱,采用技术手段将该外商与公司的有关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都转到自己新设立的邮箱。并且以公司名义私自与该外商签订了出口合同。这一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是企业自身的员工监守自盗
 
        受到利益驱使,现实中存在企业自身的员工秘密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尤其是从事计算机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网络存在的漏洞,盗取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不履行网络监管职责,为不法分子盗取本企业商业秘密制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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