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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信息披露中所涉商业秘密的种类【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7-12 10:59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任何上市公司、立法机关、证券市场来说都是一个两难问题。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上市企业.需要按照证券市场规定进行详细、及时、准确、相关的信息披露;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会随之泄露。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兼顾中小投资者与公司本身的利益,本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及协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信息披露,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入手,从法律、市场角度分析两者之问的冲突,依据现有制度找出了协调两者冲突的措施。
 
       一、信息披露中所涉商业秘密的种类及特点
 
       (一) 内容。
 
       根据06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涵盖的关于业务与技术的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经营发展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上下游信息等,这些信息均与企业商业秘密紧密相关。
 
       (二) 商业秘密特点。
 
       商业秘密具有五个特征:秘密性;精确性;价值敏感性;效用时问性;不可追回性秘密性即是商业情报在一定时期要求仅限于特定的人员知晓,通过特定的渠道传播,信息扩散可控;准确性即是情报要发挥作用必须精确反应意图以及商业活动的详细情况;价值敏感性即是商业秘密一定会触及到企业的自身价值,对于决策也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效用时间性即是所有的商业秘密均在一定时间内发挥作用,当超过一定时间后商业秘密自动失效,泄密也无从谈起;不可追回性即是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则“一旦丧失,就永久丧失”会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三) 信息披露所涉及商业秘密分析
 
       1、企业战略,虽然属于企业秘密范畴但是其秘密性低、精确性低、效用时问性差,并且行业中所有上市企业均会披露,获得该秘密的情报价值低难以取得竞争优势;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该信息为投资决策重要依据,因此应该及时、准确、详尽披露。
 
        2、企业业务信息秘密性强、精确性高、效用时间性极强、并且各个企业披露情况迥异,情报价值量高,决策参考价值极大,一旦丢失,竞争对手会取得优势。同时,该信息对于投资者重要性相对较轻。因此,该方面信息需要进行特别披露。
 
        3、企业技术信息密性强、精确性极高、效用时间性强、并且各个企业披露情况迥异,涉及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并且被窃取后企业将丢失竞争力。同时,投资者并非专业技术人员,该信息披露对其投资决策参考价值有限。因此,应该进行特别披露。
 
        4、财务会计信息密性强、精确性极高、效用时间性,但是由于行业上市公司均会进行披露,该情报的取得不会带来多大的竞争优势,情报价值低。对于投资者却是最重要的公司信息,因此应该及时、准确、详尽披露。
 
        5、经营发展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上下游信息信息密性强、精确性极高、效用时间性,同时对于投资者参考价值迥异,因此应该特别披露。
 
       二、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协调
 
       商业秘密保护最主要的三种方式为:1、防止信息扩散,或者控制扩散渠道,2、信息模糊化,丧失情报价值,3、时延,使情报价值丧失。同样,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也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对于企业业务信息这类秘密性强、精确性高、效用时间性极强,同时投资者需要获悉的信息,企业无法利用商业秘密豁免机制防止信息扩散,但是,由于其极强的时效性,企业可以通过时延来降低其情报价值。企业技术信息密性强、精确性极高、效用时间性强、并且各个企业披露情况迥异,涉及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同时对投资者决策帮助不大,因此披露的必要性不大。可以申请商业秘密豁免。如果无法获得豁免权,则可以对技术信息模糊化处理。例如对于某工艺流程可以不进行详细披露,竞争者也就无从获得有用信息。
 
        经营发展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上下游信息信息密性强、精确性极高、效用时间性,同时对于投资者参考价值迥异,因此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扩散渠道来防止信息泄露。例如:某公司正在筹备进入某个新的行业领域,并需要进行融资,为了防止对手跟进,可以选择定向增仅发向少数增发对象提供详尽的信息,从而控制信息扩散渠道;如果公司项目需要审批,则仅仅上审批部门报告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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