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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与商业秘密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4-27 11:51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数字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大量存在网络空间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Technology)是一种基于分布式账本、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的组合,已经在金融业、音乐版权保护、物流等领域得到广泛的运用。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商业秘密保护,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商业秘密在数字环境下遇到的保密措施难以实施、电子证据的证明难度大等难题。利用时间戳技术和“零知识证明”可以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存在性证明,并在诉讼中提供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的电子证据。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共识信任机制可以有效保证商业秘密存储的真实性问题,确保数据在交易中不被篡改。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商业秘密;存在性证明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在信息社会中日益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包罗万象,从企业自身的技术秘密、高度机密的经营情报,到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得当,毫无疑问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武器,为企业赢得市场。然而,商业秘密保护不利,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一直是深受各国企业重视的难题之一。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数字化时代,商业秘密大量以数字形式存放在网络空间,很容易遭受窃取,不易保管;大数据时代企业客户名单、粉丝账号难以保护;云存储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形式更为隐蔽,难以察觉和举证。上述问题的出现,对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提出了挑战。美国、欧盟已经通过制订专门法律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但也主要是针对传统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认定、管辖权与侵权救济等问题。我国并未制订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性法律,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于数字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困境,当前的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急需发掘新的保护途径。
 
        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账本、加密技术和时间戳技术融合产生的新技术,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引导者。因为具有去中心化、时间戳、不易被篡改、可信度高等特点,区块链技术已经在金融、物流、音乐艺术版权保护等领域都有了很好的运用。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商业秘密保护,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商业秘密在数字环境下遇到的保密措施难以实施、证明难度大等难题,可以为其提供更为安全的保密措施,也可以为商业秘密举证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二、区块链技术与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证明
 
        时间戳技术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具有可追溯性的保证,可以为商业秘密提供存在证明,并作为诉讼中的可靠证据。区块链还可以通过“零知识证明”在隐匿商业秘密信息的情况下为商业秘密提供证明。区块链电子证据已经被法院认可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电子证据,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不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可信度高、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强的特点。
 
        1.时间戳技术与商业秘密存在性证明
 
        时间戳技术是保证区块链具有可追溯性的关键技术。时间戳(Timestamp),一个能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时间戳是一个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可以为任何网上交易和电子文件提供准确的时间证明。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时间戳已经在版权登记和诉讼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版权登记领域,可以运用哈希算法对文件、音乐、图片等进行转换,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为其提供存在性证明。时间戳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价值早在2008年的深圳法院“利龙湖”案中即得到认可。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用于著作权的权属和生成时间,具有可信度高、操作效率高且成本低廉等优点,已经得到了很多法院的支持。
 
        区块链技术同样可以为商业秘密提供存在性证明。所谓存在性证明,就是把想要存储的文件保存在区块链,以证明其存在特征。只需简单地在区块链进行登记并加入时间戳数据,互联网就可以为所有文件的存在提供证明。区块链不仅可以为版权、商标提供存在性证明,还可以为商业秘密提供存在性证明。用户可以将要保存的商业秘密信息采用哈希函数编码加密成为摘要,然后将其记入区块链,区块链可以对文件加上时间戳及归属信息。区块链时间戳与数字时间戳的机理有所不同。数字时间戳的产生过程为:用户首先将需要加盖时间戳的文件用Hash编码加密形成摘要,然后将该摘要发送到DTS(数字时间服务机构),DTS在加入了收到文件摘要的日期和时间信息后再对该文件加密(数字签名),然后送回用户。而区块链作为去中心化技术,其时间戳则是由整个链中的用户加以共同验证,并非是由一个DTS这样的机构加盖时间戳。因此,区块链为版权、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等提供存在性证明,是一种单向可追溯的证明,不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2.“零知识证明”与商业秘密证明
 
        前已述及,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且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管。因此,商业秘密很难采用类似可信时间戳这样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存在性证明和权属证明。然而,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商业秘密提供“零知识证明”,确保在不向他人透露秘密信息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的存在性证明。一个零知识证明系统允许一个人使另一个人相信某个事实,而不暴露有关证明的任何信息。区块链记录的并非商业秘密信息的文本资料,而是用哈希算法将其加密。所以,通过区块链来记录某个哈希值,就能成为该文件在某时间点存在过的证据。而且,由于记录的是哈希值,所以不会暴露文件内容。因此,从理论上看,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不暴露商业秘密信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存在性证明,为企业商业秘密开辟了一条绝佳的保护路径。
 
        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效力
 
       区块链技术用于商业秘密保护,不仅能够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还能够证明谁下载过该信息。没有私钥,任何人无法打开并下载加密信息。一旦因为私钥被窃取或丢失导致他人下载了商业秘密,也会在区块链上留下痕迹。相比较而言,存在云存储空间、网络空间甚至计算机硬件上的商业秘密信息如果被盗,则往往很难追踪。这也是区块链用于保存商业秘密的优点之一。
 
        毋庸置疑,区块链技术在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的确权等领域都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证明作用。那么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是否可以呈堂作证,成为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呢?这是区块链技术在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还在观望之中。而在我国,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法院已经出现。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首次对区块链技术用于电子存证给予认可,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认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第一起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虽然,区块链技术用于电子证据的具体认定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探讨,甚至于还不乏争议和质疑,但是该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应用已经开始得到法院的认可。
 
        电子证据因为存在取证难、在保存过程中容易遭受攻击、篡改等风险,法院一直对其持谨慎认证的态度。那么,区块链电子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有何不同?首先,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不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可信度高。相对于以前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传统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可回溯性,容易被伪造或篡改;而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具有不易被篡改、可信度高的特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一般不会受到质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也更容易通过法官的真实性审查。其次,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可追溯性。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采用区块链技术登记和保管的商业秘密将能够表明谁在什么时间下载过该商业秘密信息。最后,区块链电子证据实现证据链举证,真实性较强。区块链技术将商业秘密信息生成、添加、查阅、转移、下载的每一次举措都保全下来,形成证据链,而非单点证据,从而有效还原整个过程,增强了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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