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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专利侵权中惩罚性赔偿【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4-27 11:50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摘要】我国在专利侵权中一直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而引入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理论与以矫正正义作为法哲学基础的现代侵权法为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实施奠定了法理基础。同时,鉴于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中已出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而补偿性赔偿在专利法实现惩罚功能上的局限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应用的必要性。在制度构建上,我国法律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赔偿权利人等原则性问题,具体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赔偿原则是专利侵权赔偿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1984年制定和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均没有关于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在第60条增加了以下内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目前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赔偿数额规定在第65条中:“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法条表明,专利法虽几经修改,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不改初衷,依然沿用了我国最初确立的补偿性赔偿原则。
 
        一、确立专利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必要性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的不足
 
        补偿性赔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侵权赔偿制度中所普遍适用的原则,它也被称为“填平原则”。其具体含义是不论侵权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一项,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是专利侵权赔偿原则确定的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依次是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将实际损失放在首位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进一步说明,目前我国专利赔偿制度中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
 
        然而,电子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整个社会信息交流更加便捷,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在这种环境下,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相较于有形财产权利,在保护方面变得更加困难。而以补偿性赔偿作为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原则的不足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类似与经济学意义上公共物品的性质”,具体表现一是专利的公开使得权利人很难排斥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二是专利以一定的成本被创造出来后,任何额外增加的使用都不会引起专利成本的增加。这样的特点使专利侵权相较其他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变得更加困难。补偿性赔偿原则对于权利人而言,仅仅是让权利恢复到未被侵犯时的状态,客观上打击了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其次,专利技术无形性、公开性的特点让侵权人获得专利技术变得异常轻松,通过专利侵权获得的利益也往往相当丰厚。但目前的赔偿制度仅要求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这客观上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再次,在专利侵权中,往往存在多个侵权人,而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资金和精力去追究每一个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在个案之中对专利权人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不仅使部分侵权人逃脱了责任,也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正因如此,美国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已经从具有补偿功能发展到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及其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punitivecompensation),是损害赔偿的一种,是补偿性赔偿的例外,其目的在于惩罚侵权行为人,并阻遏侵权行为人及他人将来再从事类似不法行为。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理论曾认为这种“私法上的惩罚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对侵权行为引入了社会评价的概念,使惩罚性赔偿原则拥有了法理基础。具体而言:
 
        第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将极大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侵权人在其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下将有可能付出比所获收益更大的代价。同时,惩罚性赔偿原则还能够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外部成本变成侵权人的内部成本,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克服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的“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惩罚性赔偿依然是当事人之间的救济。其有效实施远比依靠行政处罚和刑事措施的运行成本低。从社会资源的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原则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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