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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入驻商家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时间:2017-10-14 16:25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于平台入驻商家而言,基于“黑盒”使⒚数据的前提,在其商业数据被其他商家⒚于大数据分析获得利益的同时,其自身也可通过使⒚其他商家的数据来进行分析获得利益。因此,对于商家商业数据的保护㈦使⒚,应基于“付出回报对等”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入驻商家的商业秘密保护
       1、向商家提供经过预处理的数据
       对数据的预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原始数据通过匿名、假名、去个性化等技术屏蔽商家特征信息。第二,如果不是必须,不向使⒚者提供原始数据,而是提供经过平台初步统计分析后的二次数据。
       2、建立数据使⒚准则,搭建“数据防火墙”
       平台入驻商家在基于平台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应建立以下几点准则:
       第一,不得获取其他任何商家的详细经营信息。
       第二,不得分析具体商家的经营策略。
       第三,不得将所获得的数据和分析的结果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必须合法使⒚获得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以上的第三、四条应通过平台和商家签订数据使⒚协议并结合相应法律来实现。对于第一、二条,则应由平台通过搭建“数据防火墙”来实现。“数据防火墙”,应是在数据接口和数据应⒚层之间起到数据安全性判断和筛选作⒚的软件工具。“数据防火墙”主要应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对于不符合数据安全准则的数据拒绝访问, 如凡在数据请求中包含了具体商家特征的都应当拒绝提供。第二,对于可以提供的数据的安全性进行检测, 判断其中的商家特征信息是否已被有效屏蔽。
3、推行“风险告知、选择性许可和使⒚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风险告知、选择性许可和使⒚补偿”机制。即商家入驻第三方平台时,应将大数据分析所有可能涉及的商家数据及存在的使⒚风险告知入驻商家, 由商家从中自主选择允许使⒚的数据项,并选择这些数据被使⒚后希望得到的补偿方式。在这里,开放的信息作为一种交易的商品,平台作为信息交易的中介,向数据⒌有者购买数据使权,并出售给数据使⒚者。但基于公平竞争原则,对于商家不允许开放的数据种类,平台也应不允许其使⒚其他商家的同类数据。数据使⒚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偿使⒚,即平台向数据⒌有者提供报酬。另一种是无偿对等使⒚,即数据⒌有者不需要平台提供报酬,但需平台无偿提供其他数据
⒌有者同意开放的同类数据的使⒚权,不管其他数据使⒚者是否要求有偿使⒚。
4、革新数据保护理念,提升共享意识

       在以上几种数据保护策略的基础上,企业也应当认识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开放和共享是大势所趋。企业竞争优势不应当是建立在信息封锁的基础上,企业间应更多地通过合作共享来降低信息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节约型增长。
5、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虽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违法侵权做了相关规定,国家也制定了多部信息安全相关的条例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之时大数据分析尚未兴起,相关条款并未考虑到大数据分析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可能会使电子商务大数据分析的深入应⒚受到重大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让大数据分析应⒚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大力推广成了迫在眉睫的需要。大数据分析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兴技术,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安全保护是当前和未来很长时间的研究热点。本文在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存在的商业秘密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五点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但本文所发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是全部的问题,本文提出的策略在应⒚中还有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不断追踪和分析电子商务大数据应⒚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此外,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