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建议
时间:2017-10-16 15:4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权利人应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以下从三个方面简要论述。
       一、权利人要正确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商业秘密权利意识、权利价值和权利的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那些高新科技(靠技术壁垒维持高额利润率的)企业,化工、机械制造行业等容易产生新技术的企业,依靠销售人员打开占领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企业,尤其要引起重视。还有那些经常发生商业秘密相关纠纷的企业,要及时汲取教训,迅速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二、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等防范措施并确保正确实施,做好事前控制,防范风险。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就要求权利人及时以与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来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边界,制定完善权利人的保密规章,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宣传教育,确保保密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从源头上杜绝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企业(权利人)商业秘密事前保护首要工作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确定,不仅要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定为保护对象,采取保密措施,还要进行动态管理,定期重新评估,及时更新内容。其次是规范对员工尤其是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1. 对全体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将商业秘密保护植入企业文化之中,通过文化灌输来影响员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是保密知识竞赛强化员工保密意识;对于管理人员或是涉密的专业人员,要进行专项保密教育。
       2.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接触对象, 企业需要稳定涉密人员的队伍,从源头上防止因涉密人员流动而产生的泄露秘密的危险。企业应该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知人善任,要实行员工贡献与收入相一致的分配制度。
       3.减少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将涉密人员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对应接触不同的密级,分级管理,对核心部分进行分解,分别掌握。
       4.完善员工离职手续,特别是涉密人员离职时, 需要对其进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同时需要办理严格的工作交接以及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保密协议的签订,对于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未来离职后的管理都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1.与企业内部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前提是必须签订有保密协议,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签订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的前提,如要约束员工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竞争,需先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要有相应的补偿金。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已由法律规定。董事的保密义务属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基于委任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同款第(五)项还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离职后,应当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3.经济交往中与合作伙伴、目标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诉讼代理中与代理律师签订保密合同等,在这些平等交往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要加强保密意识,事先约定保密义务,预防泄密行为的发生。
三、如出现权利被侵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保护权益时,要注重和提高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
首先,当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权时,应当及时对企业被侵害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例如,侵权的具体手段、侵权的秘密是否已被公开、侵权给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具体的情况。其次,明确相对方主体,确定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和种类,依据法律关系确定诉讼请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便于法院立案时确定管辖、确定纠纷的案由、明确法院内部业务分工,同时也方便了法庭审理)。明确向对方主体及相应法律关系,主要区分四种情形。

       一是企业的董事、监事(《公司法》只概况规定了其忠实义务)、高管,公司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为委任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属公司法和合同法调整。他们应当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之一种),以及《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同时要负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直接规定,不以侵犯保密义务为前提,是与保密义务并列的忠实义务之一种)。起诉这类主体,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纠纷为《公司法》上规定的“特殊的侵权纠纷”,也可依据《合同法》上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提起违约之诉。
       二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与企业之间为劳动法律关系。该类法律关系为不平等关系,考虑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其保密义务为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如果要单独追究离职的这类人员保密责任,需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如要以侵权诉讼,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则需要将其跳槽后加入的企业或自行成立的企业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并起诉。
       三是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相关合作者、客户,负责处理技术问题的律师等,通过合同磋商过程或订立合同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对方,企业与这类主体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对这类 主体提起诉讼,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和《合同法》的规定提起相应的违约之诉。四是无合同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权利人(企业)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典型的侵权法律关系。
       前三种主体与权利人存在特殊关系,也称特殊侵权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这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后一种主体也称一般侵权主体,不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合法获得或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也不负有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这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得及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