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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点及处理对策
时间:2017-10-17 11:13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互联网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以及侦查难点
       基于对于商业秘密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秘密的本质概括为状态、价值和手段上的信息保护。这里的状态对应的是商业秘密的存在状态,为了使商业秘密发挥最大价值,权利人会尽其所能让其掌握、拥有的信息不能被同业对手乃至社会公众所轻易知晓,这种状态的维系和保护就是权利人获取商业秘密价值的先决条件;这里的价值是指在任何商业模式下,商业秘密之为商业秘密,源于权利主体对其能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的信念,对于那些不得不花费成本去保护却难以产生或产生较少价值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最终会放弃对于该权利的保护性投入而使得该商业秘密最终流入社会,失去本身的秘密性;而这里的手段不限于法律形式,权利主体采取的一切措施,只要是为了保有和使用商业秘密,皆属于此。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终端的普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按照我国《刑法》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皆为商业秘密侵权。在实践中,在现代的网络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变得较之前更加容易、更加普遍并且更加难以侦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形式与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的兴起变相地降低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成本,使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加智能化和网络化。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商业侵权犯罪的几种窃密手段包括:跳槽手段、黑客手段、诈骗手段、交流窃听手段和间谍手段③,这其中黑客手段、交流窃听手段基本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新兴的犯罪手段,另外几种虽然早就有之,但也不同程度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同步强化或变异,使之更加隐蔽和智能。
       (二)网络软件互联功能的发展使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加组织化和规模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商业秘密侵权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是先行确定犯罪目标,精心准备后再采取行动,侵权犯罪行为因为复杂,往往需要较多的参与者彼此分工配合方能够着手实施。网络兴起之前,犯罪成员之间的联络较困难,窃取的商业秘密也难以顺利保存、贩卖。如此种种“困难”在网络普及后都已经不再成为侵权犯罪的障碍,凭借强大的网络软件大大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犯罪的成功率。
       (三)网络的大量应用使得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证据收集难度加大。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犯罪大都发生在现实环境中,侦查过程无论是以人定物,还是以物寻人,侦查难度都没有在互联网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复杂。因为如今的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部分或全部发生在虚拟空间里,其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存以及法庭认定都存在诸多困难,何况在侦查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可以较之前更为方便地利用技术消灭自己在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
二、互联网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正确把握案件性质。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尚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侵权行为只能定性为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即可。
       (二)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在网络兴起之前,商业秘密本身的无体属性就决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较其它犯罪更加难于侦查和起诉。如今结合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如何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成为侦破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难题。首先,在侦查方向的取舍上要做到以实定虚。在互联网条件下,商业秘密侵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以一定的“入口”进入网络之中,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实体证据就是侦查机关要予以重点关注的目标,毕竟网络化的犯罪留给侦查机关有体证据并不多。对于互联网条件下与涉嫌犯罪的网络证据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封存,避免破坏。其次,在证据取得过程中要把握轻重缓急。在侦查过程中,既有物证、书证类实体证据,也有电子类无体证据,如何把握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做到在侦查环节能较客观和全面收集,需要侦查机关在侦查前就要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易失的先收集,易损的先固定。
       (三)加强侦查协作,合理利用网络反制互联网条件下的商业秘密侵权犯罪。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侦查往往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承办,同时需要与刑侦、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甚至是安保等公安或国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