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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时间:2017-10-19 18:2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应该要:首先完善现行立法:
       第一: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需要将竞业禁止在专门的法律章节中予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明确竞业禁止义务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法董事、经理、合伙人、高级管理人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还比较窄。明确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要采用列举和概括并行的方法。
       第三: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对象的合理性。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应该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的订立必须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目的,而且协议必须是可行的。该制度的保护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内。其次,加强司法审判工作。
       第一: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修养,使之能够从法理的高度认识的本质,并在遵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裁断,维护权利人和劳动者的权益,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以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办案人员要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这些来确保举证困难当事人的权益,使司法的公正性得以体现。第三:法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贯彻公平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找到一个在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中的平衡点。最后,营造健康的人才流动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为进一步发展劳动合同制,建立劳动力市场竞争行为法制化制度,国家需要健全劳动法规,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彼此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双方任意的行为。
       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竞业禁止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要详细而且程序必须合法,另外,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的条款,还可以在职工退休、离职时专门约定。最后,系统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的意识是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必备的。企业应该把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放在第一位,企业在知道劳动者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应该及时制止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并提出自己的竞业禁止主张,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侵犯,但是得保留职工辩解的空间;企业在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进行竞业的行为后,要积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也可以诉诸法院;企业在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前,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竞业行为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掌握充足、有效的证据并要进行证据的核查,通过合法的程序,处分竞业禁止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