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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时间:2017-11-07 16:28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有被侵害的迹象,或者离职员工有违约、违规行为,一定要千方百计搜集证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员工离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公司确认对方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有被侵害的迹象,或者离职员工有违约、违规行为,一定要千方百计搜集证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员工离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司确认对方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
依据刑法追究侵权方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本罪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对于被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来说,可以选择以上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通常而言,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露,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重要岗位的员工的离职,切实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