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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新方法
时间:2017-12-28 17:43 作者:admin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 权利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是, 使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因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使判决得到执行, 如发现被告有转移资金等行为, 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对方的银行帐户、查封机器设备、扣押产成品等存货。这些保全措施是我们比较熟悉, 并且经常运用的。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 权利人有利用它获取收益的权利。这类侵权诉讼有其特殊性,因而对律师也有特殊的要求。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还要努力实现另外一个目标, 即确保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诉讼前后仍然保持其秘密性。这一点非常重要, 对权利人来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而对律师而言还意味着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的胜负。由于立法和司法的原因, 目前要准确地界定某个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并不容易, 但至少要考虑下列几个因素该信息在权利人公司外部被了解的程度权利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获悉该信息的程度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工作的程度该信息对权利人及其竞争对手的价值在开发、研究中权利人付出的时间、金钱和努力其他人采用适当的方法复制获取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很显然,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构成要素。如果某个商业秘密被泄露, 处于公开状态, 成为同业人士可以轻易获得的公开的信息, 那么它就不再是秘密了, 权利人也难以获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了
       但是, 并不是说只有权利人才知道的信息才是秘密其他人亦可通过独立的研究获取同样的信息, 同时亦对该信息加以保密的话, 那么该信息仍不失为秘密。权利人将商业秘密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方使用, 另一方因合同约定而负有保密义务在诉讼中, 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律师也会获悉该秘密, 但他们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在上述情况中, 尽管商业秘密被权利人以外的人所获悉, 但并没有破坏其秘密性。但是, 在诉讼之前和诉讼过程中, 侵权方的工作人员、参与鉴定的专家已经或将获悉该秘密, 如果没能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泄密并使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一旦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丧失了, 那么极有可能胜了一场官司却输掉以后的官司。
       正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这种特殊性,要求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运用财产保全时使用一些特殊的技巧, 用尽合理的法律手段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对此, 我们建议权利人尽可能地在起诉之前或在诉讼开始后的最初阶段向法院申请颁发“ 保密令” 。这是针对无形资产所采取的一种新的财产保全方法。申请时对下面几个方面须特别注意:
        1.被申请人的范围。尽可能地把所有可能接触到该秘密的人员包容进去。

        2.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对于这种申请许多法官并不熟悉, 肯定要仔细审查申请人试图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充分性。因此申请人必须提出详尽、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基本论点一般应包括:a、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特点。b、说明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的真正危险确实存在。c、强调这种危险一旦变成现实的后果将是如何如何的严重本。d、申请符合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及其精神。

         3.哪些文件应成为被申请的对象。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包括设计图纸、测试数据、实验室记录本、手册、绘图、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改进方法、计算公式、材料清单、购买规格说明书、试验数据、操作指南、设备安装调试方法、人员培训材料、工厂布局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推销计划书、经营计划书、电脑软件、模型、模具、配方、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等。要注意将核心技术与辅助技术、行业通用技术区别开。

        4.限制的程序。对被申请人的限制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a、保证。责令被申请人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商业秘密, 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b、禁止侵权方在此之前未获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接触有关文件, 禁止侵权方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复制有关文件, 禁止任何人员将有关文件携带出法院指定的保管地点, 禁止侵权方知情人员辞职或擅自离职, 禁止侵权方知情人员在任何场合以发表文章、办讲座或其他任何方式泄露商业秘密。c、查封所有有关文件包括电脑软件、模具等,未经法院解封, 不得动用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