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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的商业秘密
时间:2018-06-05 14:13 作者:admin
探讨企业的商业秘密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从商业秘密立法状况、商业秘密的内涵入手,讨论了如何认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就企业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重视和搞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积极防范原则: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做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密力量不足时,要作好秘密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的保密工作;作好重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在同一单位,要作好特定时段的秘密保护工作。
(3)要确保商业秘密又要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要处理好宣传与保密、、资料的使用与保密的关系。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有必要作好以下工作:
  2、要制定规则统一、相互协调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虽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企业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确定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是企业的事情。国家秘密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关,其确认和保护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制定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时,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在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要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重点。
企业要消除规章制度中不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如取消职称评定规定中的某些不合理部分,建立岗位薪酬制度。
  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具体信息认定机构及程序(包括员工论文发表的审核和评估);涉密员工的选择、保密及竞业禁止要求;泄密时所采取措施的评估,保密工作奖惩办法等。
  3、建立认定或撤销商业秘密的机构
  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且对技术性和经济性有一定的要求。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确认商业秘密,应由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和具体商业秘密的确认,科技信息宜由企业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决定,经营信息宜由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决定。
  4、慎重选择和采取保护措施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对于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在采取措施时还要考虑是否有更好的保护手段,如申请专利等。因为,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专利相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是:所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专利等的保护对象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但商业秘密保护的部分对象如经营信息就不能寻求专利的保护;保护期限具有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情况,而知识产权中其他各种权利都有保护期限;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向任何国家、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其他知识产权有地域性限制,同时专利权以信息公开为前提,通过公开换取专有权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维持其价值。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具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商业秘密必须依靠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并以此为前提受法律的保护,而其他知识产权由法律直接赋予权利;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而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易于被第三方从“反向工程”中获取的技术信息,如具备其他知识产权的条件,应考虑采用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但这必须经过商业秘密认定部门的论证和确认。
  5、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因此要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
  ①认真选择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一般包括: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嗜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在这些雇员进入企业后对其讲明保密责任(一般是不得向外泄漏企业秘密;不得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离开企业后两年内不得受雇于同类企业)及违约的后果,对已雇人员给予充分信任,提供优厚的待遇。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应及时处理,不再给予信任,且给予相当严厉的惩罚。
  ②与涉密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保密条款。为此,我们可依法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条款,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及其后一定的时间内保守其所涉的企业秘密(主要是商业秘密),并规定违反保密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同时,我们可借鉴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并且国内高技术含量的行业比较普遍采用的作法,即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对象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限制的区域和行业种类、竞业禁止的期限、对该员工的补偿和违约责任等。
  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我国目前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对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时间以不超过3年为宜。竞业限制应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主要视企业的业务影响、涉及地区及产品市场份额而定。当然,法律一方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各种人材的自主择业权,因此要给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离职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补偿要考虑被限制人正常情况下获得报酬的可能,如有的给予员工的年补偿费不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③可考虑给予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时提醒涉密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
  ④强化保密教育要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哪些项目保护不够周全,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企业参观、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在涉密员工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告知应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
  6、强化保密措施
  将商业秘密按照企业秘密和企业外秘密及其重要程度划分等级,并根据运用价值确定保密期,专人保管,严格限制外部人员接近。设立管理登记簿,对资料的阅览、复印、借出情况详细记录,以掌握资料的流动情况,防止泄密。要对商业秘密上网持谨慎态度,并在现阶段突出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防范和管理,强化保密监督检查,要随时组织对各涉密岗位保密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总结吸收保密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表彰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在需要把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如需向有关政府部门、股东或有商业往来的第三方提交文件,应明确地以书面或口头向该第三方说明是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受保护的等级,泄密所可能造成的后果。要与涉密的有商业往来的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7、建立泄密应急机制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包括民事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
  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如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要准确选择诉讼对象(即被告)。对于仅是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以该个人为被告;如其他单位挖墙角的,则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如其他单位虽非挖墙角但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则也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
  8、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特别是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石化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显重要。我们应该切实做到该保密的信息能够保住,可以交流的信息还应该要交流,使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更好地协调,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为保持企业在市场中竞争优势作出努力。